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生在机动车上,然而自行车也可能酿出交通事故。1月29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效判决。大涌镇一名13岁少年因上学途中骑车与行人伍某相撞致对方受伤,其家长被判赔偿伤者3.3万余元。 2003年出生的阿俊是大涌镇某学校学生。2017年4月27日早上7点半,阿俊骑车由环镇路往学校方向行驶,途经一处路口时,行人伍某从右往左横过道路。过程中,双方发生碰撞,伍某受伤住院一个多月。 交警部门认定,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无法查清事故原因。2017年10月20日,伍某将阿俊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损失合计66975.27元。近日,法院结合案情,终审判令阿俊父母赔偿伍某3.3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由于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伍某和阿俊在事故中都存在过错,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确定伍某与阿俊双方各对本次事故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阿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满16岁,他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对伍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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