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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托运途中损坏,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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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7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4-27 第 5580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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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货物受到损坏后,运输方和投运方各执一词,认为责任在对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流公司应退还运费6070元给原告。而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退还运费给原告,还应支付原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
■客户:价值8800 元的货物托运途中被损坏 2009年5月24日,我市某机械设备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空运一批共5箱陶瓷及木雕品到台湾,运费为6070元。 物流公司先行空运一箱物品到台湾,运输途中,5号箱中价值8800元的绿檀观音被损坏。 2009年6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该物流公司已将未损坏的4箱物品退还,并同意于2009年6月8日退回运费6070元给市某机械设备公司,并同意对损坏的物品进行赔偿。 “但后来对方却拒不赔偿损坏物品的损失,也不退还运费。”某机械设备公司有关负责人称。
■运输公司:客户托运货物未包装妥当 对此,运输公司辩称,所托运的货物有损坏,是因为客人对易碎物品包装不当,责任在对方,并且原告在办理托运时已写明同意货物运输的契约。 此外,原告填写速递详情单时并没有投保,按照速递详情单契约的规定,凡超过300元以上的货物,必须购买货运保险,当时原告并没有购买保险,也没有在货单上标明货物的价值,因此运输公司只能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原告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运输公司辩称。
■法院:被告应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物流公司之间虽未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被告某物流公司受原告委托运送货物至指定的地点,原告支付运费给被告某物流公司,双方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被告某物流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原告对货物的毁损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所托运货物的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查明,由于双方曾签订承运契约,确认运费按照货物的重量计算,其中被损坏货物的运费为1200元,契约约定“发生损坏或遗失,如未投保,按运费三倍赔偿。即被告某物流公司应赔偿原告3600元。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故被告某物流公司还应退还运费6070元给原告。被告某物流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退还运费给原告,还应支付原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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