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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礼貌就撤销房产赠与?


2010-04-27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4-27 第 170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父母离婚,协议将住房归妻子所有,父亲的部分则馈赠给12岁的儿子,住房由母子二人居住。但事后父亲以自己生活困难及儿子对自己不礼貌为由,要求撤销赠与行为。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确定该赠与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
  父亲肖峰(化名)与母亲刘倩英(化名)于2001年至2003年间在自己的宅基地共同建造了一幢楼房,该房地产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证书。2008年2月20日,肖峰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赠与书,决定自2008年2月20日起将坐落在我市某镇的上述房地产属其份额部分全部赠与儿子肖羽(化名)。2008年5月20日,肖峰与刘倩英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地产归刘倩英所有。2008年7月29日,肖峰与刘倩英就离婚纠纷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约定上述房地产归刘倩英和肖羽居住使用,由刘倩英和肖羽各占50%份额。离婚后,该房地产即归肖羽和刘倩英实际居住使用至今。肖峰再没有回该处居住。但后来肖峰反悔,以自己经济困难及肖羽不叫他爸爸等“不礼貌行为”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肖峰在律师见证下签订的赠与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诉争的房地产没有办理权利证书,其权利转移无法通过变更登记来实现,因此应以实际交付为标准,肖羽已根据赠与协议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地产,故属肖峰所有的份额应视为已转移给肖羽,而肖峰未举证证实肖羽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肖峰的主张不予支持。肖峰不服该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徐兵通讯员胡圣开李世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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