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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成家贼偷财物十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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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2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5-12 第 1719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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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本想养儿防老,没料到收养的儿子竟成了家贼。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位伤心养母的诉求,依法解除了双方的收养关系。 有3 个女还收养一个儿 今年50多岁的刘海媚(化名)家住中山某镇,虽然夫妇俩生了3个女儿,家境也算殷实,但是因为没有儿子,一家人总觉得少了点什么。刚好,刘海媚丈夫的朋友阿福有2个儿子,小儿子叫小强。当时的小强长得虎头虎脑、乖巧懂事,刘海媚夫妻俩于是极力说服阿福,让小强做自己的儿子。阿福虽然不舍,但考虑到自己有2个儿子,负担较重,于是,阿福答应了。 1998年12月29日,刘梅媚夫妇缴纳11000元罚款后,办好了相关收养手续,也将小强入了刘海媚家的户口,11岁的小强正式成了他们家的一员。小强的到来,给刘海媚家带来了无限欢乐。 疏于管教致惹偷赌毒恶习 可是好景不长,由于刘海媚夫妇对这个儿子有点溺爱,管教上有所懈怠,渐渐长大的小强,结识了校外一些不良青年,开始无心学习。好不容易上到初一,没想到他竟在开学时把学费拿去花了,然后跟养父母说:“我不去上学了。”从此小强整天在外东游西荡,无所事事。没钱花了,就伸手向养父母要,发展到后来,就开始偷拿家里的钱和贵重物品。每次偷到钱后,就胡花乱用。 发现小强的恶习后,刘海媚夫妇也进行了教育,但收效甚微。甚至还向公安机关报过案。被关押了几个月的小强仍不知悔改,故伎重演。2003年3月,养父不幸病故,小强仍没有收敛。多年下来,他累计偷窃家里的财物已达10多万元。到后来,小强甚至沾染了吸食K粉的恶习。 2009年底,小强又把手伸向了姐姐姐夫家,偷了姐姐的4枚戒指、1条项链,姐夫的一台DV,还有大约1000元现金,用来抵押后偿还赌债。家人实在忍无可忍,迫不得已,只好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1月19日,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刘梅媚也彻底心灰意冷了,只好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小强的收养关系。近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收养关系。
相关链接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根据《收养法》,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还应征得被养人同意,才能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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