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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进水致损保险公司赔付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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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9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5-29 第 1736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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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因车掉进路边洼地深水处,发动机熄火发生维修费用,保险公司称有免责条款而拒绝理赔。日前,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保险公司未对该免责条款做出明确说明,所以无效,应全额支付车辆维修费。 萧女士为自家的小车投了机动车保险。2008年4月19日下午5时许,萧女士驾车经过三乡镇兽医站路段时,因暴雨路面积水较深,车辆被水淹而熄火。她随即通知了中山市某保险公司及中山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共花费130740元,其中发动机损坏的维修费为93537元。萧女士依车辆损失险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表示,其余的维修费用可赔,但拒绝赔付发动机进水致损的维修费,理由是,双方保险合同第七条第十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萧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萧女士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名确认其“已详细阅读了所投保险种相应的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内容,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及特别约定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萧女士履行了明确解释说明的义务,故其主张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赔的免责条款对萧女士不产生效力。 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萧女士支付保险金130740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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