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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忽悠状告讨公道


2010-06-21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6-21 第 1759 期 A4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房地产公司委托律师做项目顾问,但项目结束后却拒绝支付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房地产公司的辩护律师与原告律所唇枪舌战。近日,经市第二人民法院调解,最终以打八折付款结案。
  据介绍,被告中山某房地产公司因债权债务清理问题委托原告中山市某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双方于2009年5月23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律所作为其债权债务清理事宜的项目顾问,约定代理费为15万元。但该律所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后,房地产公司却一直没有支付该代理费。2010年1月11日,律所以委托方未支付代理费为由将其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时,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但委托广州某律师出庭。在庭审中,被告方辩称,虽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但原告律师事务所却基本没有为代理事项付出劳动、没有履行义务,故其只能支付少量的代理费。原告律所委托两名律师参加庭审,他们称律师凭的是智慧解决问题,提供的是脑力劳动,为做好被告的案件,原告曾多次组织所里的律师加班加点,为该案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原告举出证据,证实其所做的工作包括起草被告与债务人的抵押借款合同,代表被告参与谈判,修改合同,并协助被告签订该合同等。
  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意见后,认为被告代理人本身也是律师,从换位思考的角度来说,如果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该能够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而促成调解。随后,将双方分开进行背对背调解,并将调解的重点放到被告律师这边,请其设身处地分析,如果自己的案件没有收到代理费会是什么感觉。提醒被告代理人直接与被告联系,核实原告所称已付出的工作量是否属实。被告律师被法官的真情所感动,主动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与被告多次电话沟通,努力做被告的工作。在法官与律师的多方努力下,被告终于同意调解,并愿意支付原告代理费12万元。房地产公司在当日下午即一次性履行完上述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彻底解决。
 
记者徐兵通讯员甘英阮春莉李世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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