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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作坊生产山寨打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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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2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7-02 第 1770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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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个体小作坊居然敢生产世界知名品牌打火机。 原本以为可借此大赚一笔的李传刚(化名)不但发财梦破灭,而且还面临5年监禁和100万元罚款的处罚。 缴获侵权产品近200万元 今年49岁的李传刚是小榄镇人,原无业。自2006年开始,李传刚未经“ZIP-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东凤镇某金属制品厂进行“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加工,然后以“新时代”名义,委托小榄镇一五金加工店在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最后又以租用职工宿舍的名义,在东凤镇租赁了一个出租屋组装打火机配件,并进行包装、存储。 2006年8月9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及现场调查,对这三处窝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ZIP-PO”打火机外壳、半成品材料、生产模具及压力机一批;假冒注册商标“ZIPPO”的未包装成品打火机50个(价值人民币9500元)、激光打印机一套;假冒注册商标“ZIPPO”的成品打火机360个(价值人民币7.2 万元)、未包装成品9700个(价值人民币 184.3 万元)及“ZIP-PO”打火机机芯、机壳、包装盒一批。其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李传刚有假冒注册商标的重大犯罪嫌疑,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09年9月16日在东凤镇将李传刚抓获归案。2010年1月29日,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传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庭审时,李传刚的辩护人辩称,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对涉案侵权产品的鉴定价格过高。法院查明,执法人员在缴获赃物现场未发现涉案侵权产品的标价,且由于买受人陈姓男子在逃,该批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实,故公安机关在此情况下委托法定鉴定机构估价符合法律规定。市价格认证中心据此接受委托对赃物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进行估价,具有合法性。该中心对9700个未包装成品、360个成品打火机进行的价格鉴定,所依据的资料客观真实,相关结论应予采纳。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传刚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并且,2003年10月28日,李传刚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 即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李传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李传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李传刚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6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29日,美国ZIPPO公司向市第一人民法院寄来感谢信,对法院“工作人员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信中还提到“美国ZIPPO公司作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 的重要成员之一,正考虑将此案作为典范,上报给QB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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