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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豹”出击咬上“金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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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6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7-06 第 1774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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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陈丹(资料图片)
几年前,北京“秀水街”因为销售假名牌,被5 家外国著名奢侈品公司告上法庭,一时闹得沸沸扬扬。近日,中山的“金都城”也因类似原因面临诉讼,而提起诉讼者,是赫赫有名的德国“彪马公司”。 “彪马公司”认为,“金都城”内一些商铺销售假冒“彪马”商标的产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每家商铺赔偿6 万元。而“金都城”作为经营场地出租方,未尽到监管职责,应承担连带责任。 7月1日,该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记者了解到,此举是“彪马公司”今年在中山一系列打假活动的开始,随后将有多个市场的近百家商户或将面临同样的诉讼。
7商铺卖假"彪马"各被索赔6万元
"彪马公司"共起诉了"金都城"的7家商铺。代表"彪马公司"出庭参与证据交换的是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伟银。她带来一个大大的红色编织袋,内装一个个封闭的纸盒,纸盒上贴着广州市公证处的封条。打开纸盒,里面装的是羊城律师事务所从多个商铺购买的假冒"彪马"品牌的衣服、袜子等商品,并请广州公证处予以公证作为证据。 据刘伟银介绍,羊城律所受彪马公司委托,从取证直到二审结束,全程跟进处理涉案商家的侵权行为。起诉书称,"彪马公司"已获国家工商局授予PUMA及美洲豹图案在中国第14类、第25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金都城"内的一些商铺一直以来都在销售侵犯"彪马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不但给"彪马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因为侵权商品根本达不到"彪马公司"同类产品的质量,导致消费者认为"彪马"产品质量低下,给"彪马"品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遂要求各商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各自赔偿"彪马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金都城"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除了起诉侵权商家,也起诉了市场管理方"金都城"。起诉书认为,"金都城"作为经营场地的出租方,明知商铺有侵权行为,却没有有效制止,属于《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也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标违法行为条例》 中出租方不得向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提供场地的义务,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金都城"的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阮德平认为,作为经营场所提供方,"金都城"无权干涉商铺的具体经营行为,也没有能力鉴别商品是正牌或假冒。虽然对方称此前曾查处销售假"彪马"的商铺,但并没有告知"金都城"管理方。"今年4月20日,' 金都城'在收到'彪马公司'的律师函后,尽管不能确定该函所述内容是否属实,也在第一时间向所有商户发出了告示,并要求商铺改正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把该尽的责任都履行了。"阮德平说,"现在整个金都城内,没有一家商铺还在销售侵权商品。"
逢源街、龙瑞市场也有商户成被告 刘伟银对记者说,羊城律所已在中山市多个市场发现了销售假冒"彪马"的情况,完成取证或已提起诉讼的,有"金都城"的10多家商铺,还有逢源街的一些商户,以及龙瑞市场的40多家商户。羊城律所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诉前调解、诉讼等方式处理。 记者了解到,7月1日上午,刘伟银除了参加对诉"金都城"案的证据交换,还参加了诉逢源街一商户的证据交换。当天下午,还有多个同类案件的证据交换在市第一法院进行。
商铺承认卖假但不认同赔偿金额
当天,7家被告商铺只有6家到场,另有1家因起诉书尚未送达,未参与当天的证据交换。各位商铺老板对其店铺销售假冒"彪马"商品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有的店主辩称,自己并非店铺的直接经营者,有的辩称自己并不清楚销售的"彪马"商品是假冒产品。但最大的争议点还在赔偿数额上。 在证据交换时,法官也就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就此案进行调解做了询问。虽然双方均表示愿调解,但商户们商议后提出,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5000元,而羊城律所坚持赔偿不能低于1.6万元。刘伟银提出的理由是,"彪马公司"为维权支付了大量的律师费、公证费、购物费、差旅费等,且此前在全国处理过上千宗类似的侵权案,在所有的案件中,索赔金额应保持一致,否则会对已执结的案件产生不好的效果,并直接影响后面的维权案件。"就珠三角地区来说,所有侵权" 彪马"商品的零售商,其赔偿金额没有低于1.6万元的。" 苏先生是其中一名被告,他经营的店铺不过6平方米,每月营业额只五六千元。因为遭遇官司,他的店铺已经关闭,改行做化妆品生意。 羊城律所取证时,花130多元从其店内买了3件假"彪马"商品。对此,苏先生承认有错,愿意赔偿"彪马公司"3000元。"但他们提出的索赔金额,超出了正常维权的范围,是以维权为名获取暴利。"
专家观点
侵权行为应付出代价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家、广东红徽专利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金都城"内的一些商铺销售带有"彪马"商标标识的产品,却拿不出商标权利人或授权人的授权文件,则涉嫌侵权。根据我国工商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金都城"作为市场经营管理者,负有对该市场存在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时制止的义务。如果"金都城"未能有效制止商铺的侵权行为,则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彪马公司"索赔多少钱是其权利,但要拿出相应的证据佐证并获得法院的支持才行。而商户们经商议后提出最高赔偿额不超过5000元,这是一种"抱团式"的应诉策略。 中山类似于"金都城"这种经营模式的经营管理者,应从"彪马公司"这一系列维权案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市场的管理力度,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与商户签订商标侵权责任条款,避免自己的管理风险。
中山一商场卖假"彪马"被判赔4万元
2007年底,几名"顾客"在沙溪镇溪角市场旁的一家商场,以60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 "彪马"牌子的运动鞋,另外还花90元买了一条运动裤和一个男用挎包,并开具了该商场的发票。公证员当即公证,并将购得的假冒产品以公证处的名义拍照、封存,成为打假的证据 。"彪马"公司以该商场所售的鞋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5万元人民币。 2008年11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商场需赔偿4万元,但不支持"彪马"公司要求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在媒体上道歉的请求。
摊贩销售假冒名牌商品
北京秀水街市场连带赔偿
2005年9月,LV、古奇、巴宝丽、普拉达、香奈儿5家外国著名奢侈品制造公司联手将北京秀水街市场告上法庭。 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秀水街个体摊贩销售带有5原告商标标志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5 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认定秀水豪森公司为个体商贩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应就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侵权商贩和秀水豪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5原告各2 万元,共计10万元。 对此,秀水街市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06年4月18日,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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