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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壁入室盗走65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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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0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7-30 第 5674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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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开电器店外墙,两男子入室盗窃65台手机及一批数码产品,然而法网恢恢,两男子最终落网。记者昨日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参与该起盗窃案的两名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8至12年,并处罚金。 2009年12月,老蔡(另案处理)纠集文国(化名),万斌(化名)、“光头”(在逃)等人密谋了一起盗窃计划。12月17日凌晨1时许,由文国携带扁凿等作案工具窜至我市某影音器材有限公司南墙外侧,在该公司的墙身挖凿一个墙洞。次日凌晨1时,文国等人又窜至上述地点,将墙洞凿穿后,由万斌、老蔡等人负责接应,“光头”入内盗走该公司的手机65台、数码相机49台、摄录一体机4台、MP4播放器1台(共价值人民币203290元)。得手后,文国及老蔡负责销赃。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老蔡等人的犯罪行为最终被警方侦破,并缴回手机35台、数码相机3台。 被捕后,文国供称,其物色的盗窃目标——某影音店外面有在建工地做掩护,店内无报警装置、摄像头,晚上无人值班,在建工地也没有人值班。其与同伙在工地围墙里的商铺围墙上凿洞,一人在外面望风,其余人轮流凿。当天没有凿穿,便用工地上的板材遮蔽墙洞。次日凌晨1时许,其和“光头”来到工地,继续作业。至3时许,墙洞凿穿,他打电话给同伙过来接应。“光头”通过墙洞钻进电器店,将手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分数次拿到洞口递出,其用事先准备的纤维袋装好拿出工地外墙,再用摩托车将赃物运到出租屋。当日上午10时,各人选出少量手机自用,剩余手机进行销赃。 案件移送市第二人民法院后,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文国、万斌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文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二、被告人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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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周闪雨通讯员李世寅阮春莉吴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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