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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打洞狂搬手机相机


2010-07-30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7-30 第 1798 期 A8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昨天,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起凿墙偷盗65部手机及其他物品的盗窃罪进行了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12年,并处罚金。
  2009年12月中旬,老蔡(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文某国,绰号“贼精”,万某斌、“光头”(在逃)等人密谋盗窃。 同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文某国携带扁凿等作案工具窜至中山市某影音器材有限公司南墙外侧,在该公司的墙身挖凿一个墙洞。次日凌晨1时,文某国等人又窜至上述地点,将墙洞凿穿后,由万某斌、老蔡等人负责接应,“光头”入内盗走该公司的手机65台、数码相机49台、摄录一体机4台、MP4播放器1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20万余元。 得手后,由文某国及老蔡负责销赃。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手机35台、数码相机3台并发还被害人。
  文某国供称,之所以选择该影音公司作案,在于其外面有在建工地掩护,店内无报警装置、摄像头,晚上没有人值班,在建工地也没有人值班。事发时,他与同伙在工地围墙里商铺围墙上凿洞,一人在外面望风,其余人轮流凿。当天没有凿穿,便用工地上的板材遮蔽墙洞。次日凌晨1时许,他和“光头”来到工地,继续作业。至3时许,墙洞凿穿,便打电话给同伙过来接应。“光头”通过墙洞钻进电器店,将手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每次几台分别拿到洞口递出,他用事先准备的纤维袋拿出工地外墙,再用摩托车将赃物运到出租屋。当日上午10时,各人选出少量自用,剩余手机进行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国、万某斌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遂判决文某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万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缴获的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世寅阮春莉吴艺明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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