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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不满当清洁工遭辞


2010-08-04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8-04 第 1803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漫画吴文锋

  
  一个企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同时遭遇换岗、"旷工"指控和"自动离职",是巧合,还是存在变相打击报复行为?公司能否依据管理规定辞退员工?

  昨天,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三角镇某电镀公司涉及工会正、副主席被炒“鱿鱼”后索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周明钟,2001年入职被告三角镇某电镀公司,任保安队长;原告杨志光,2002年入职该公司,做保安,2004年任保安队副队长。2008年5月,周明钟、杨志光经职工推选分别兼任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2009年12月,电镀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两原告从“保安”一职调整为“绿化清洁员”。两原告认为,这是由于之前工人和公司发生纠纷,他们曾替工人说话,维护了工人利益,此次是公司借换岗实施打击报复。两人拒绝到新岗位上班,要求回原保安岗位上班,被拒绝。之后,两原告开始向劳动部门投诉,并于2009年12月18日离厂。
  2009年12月24日,公司发出通知,因两原告连续旷工3天,要求原告在4天内按时上班,否则按公司管理规定处理。两被告未能如期回公司上班,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和原告的劳动关系。
  2010年1月13日,周明钟、杨志光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两原告对仲裁不服,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共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违反工会法规定打击报复工会工作人员的赔偿金等。其中,周明钟索赔共计123673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根据管理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无须支付赔偿金。至于原告主张的打击报复工会工作人员的赔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原告的该项主张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周明钟2008年、2009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676.8元,2009年12月1日至同月18日工资1988元,合计2664.8元。

对话杨志光

我们是工人选出来的工会领导

  记者:你们是通过何种程序成为工会主席的?
  杨志光:2008 年实施 《劳动合同法》,员工为加班费的问题和公司发生争执。我和周明钟敢说话,也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于是就代表工人和公司协商,最后达成协议。
  随后,员工都希望成立工会。全厂300名左右的工人,有220 多人表示支持。通过各小组、各车间层层选举,产生出30多名职工代表,2008年5月,选举产生了由7人组成的工会,其中,周明钟和我分别担任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工会的成立得到了三角镇工会的支持,公安局还批准我们刻了公章。
  记者:你说公司调整职位是为了打击报复?
  杨志光:大约在2009年9月份,应广大员工要求,我们以工会名义向公司提出6点要求,希望公司发放高温费、防尘费、加班费等。在三角镇劳动分局的协调下,除了关于春节加发1个月工资外,其他5条公司都认可了。后来公司换了负责人,对于这些要求均予否认,员工意见很大,于是我们就向镇工会、镇劳动分局反映。再后来,我们就被调换了工作。
  ◆记者徐兵
 
◆记者徐兵通讯员阮春莉胡圣开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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