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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调岗员工天价索赔


2010-08-05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8-05 第 568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只因工作岗位被调整,两员工认为公司在变相打击报复自己,于是向公司索要赔偿金200余万元。两员工提出的“天价”索赔未获得法律的支持。
  员工:替工人说话被调离岗位
  2001年11月21日,周光(化名)、杨钟(化名)入职我市某电镀公司,担任保安。2008年5月,经民主推荐后,两人分别兼任该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2009年12月,公司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两人由“保安”一职调为“绿化清洁员”。
  “公司在变相报复我们。”周光、杨钟拒绝岗位调整,并向劳动部门投诉道:作为工会负责人,两人曾替工人说话,维护工人利益,用人单位一直怀恨在心,就借机以调整工作岗位来打击报复。2009年12月18日至30日,两人没有回公司上班。随后,他们接到了被解雇的通知。
  两人起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等共计200多万元。
  工厂:工人连续旷工违反公司规定
  电镀公司称,因两人连续旷工多日,公司要求其在四天内按时上班,否则按公司管理规定处理,但两人置之不理。“两人连续旷工七天以上,公司有权以其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两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对工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行使人事管理权、协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原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法院宣判后,两原告对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
  
 
本报记者 周闪雨 通讯员阮春莉胡圣开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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