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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查封还擅自变卖


2010-10-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0-10-22 第 575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21日上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制衣厂老板获刑七个月。
  本报记者付希华摄

  因一起民事纠纷,大涌镇一家制衣厂被法院查封一批财物,但老板却擅自将这些财物卖给他人。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制衣厂老板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据了解,因为合伙协议纠纷,中山市大涌镇李杰成制衣加工厂老板李华高被李某良告上法院,李某良胜诉。应李某良的申请,2009年4月13日,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李华高经营的制衣加工厂的平车、打边车等一批财物进行查封,以保全申请执行人李某良的债权。考虑到制衣厂的生产经营,法院采取了“活查封”的方式,允许李华高使用被查封的财物,但不允许抵押、变卖等行为。
  但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9日,李华高无视法院的查封,非法将上述财物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春节时才告诉申请执行人李某良,李某良随后将此事告知法院。2010年4月16日,李华高到市公安局大涌分局旗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破案后,李华高的亲属已向李某良赔偿人民币64000元,达成执行和解。
  昨日庭审中,李华高一再摇头说:“我来自四川农村,只有初中文化,完全不懂法律!所以才把属于父亲的财产变卖出去。”不过,不懂法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高无视国家法律,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华高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记者周闪雨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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