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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顶坍塌致租客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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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0-10-22 第 575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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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宗由于出租屋顶坍塌造成租客受伤的民事诉讼进行判决,由出租屋主承担赔偿责任的70%,共计人民币8万多元。 据了解,去年5月23日下午3时,东区新鳌岭社区紫马岭村下底塘街二横巷一间使用了80多年的出租屋发生了屋顶局部坍塌事故,事故造成出租屋内的租客贾某寰椎骨折,住院45天。贾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出租屋主陈某向其出租有问题房屋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此要求陈某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评残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务损失费等等,共计124382.26元。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出租屋主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原告和被告的责任鉴定,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须赔偿贾某87067.58元。 使用了80多年的老屋,年久失修仍进行出租,一朝出事,害人害己,得不偿失。为此,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提醒出租屋主,在房屋出租前必须办理好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以及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安全鉴定,以确定是否适合出租。同时,尽可能购买出租屋保险,以便在遇到意外状况时维护租住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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