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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肓三年才知女儿非亲生


2010-11-18 来源:中山日报 2010-11-18 第 5785 期 A8版   【收藏本文

拍案惊奇
   为了给女儿上户口,“丈夫”朱子畅通过验DNA才发现养了3年的女儿不是亲生的,在悲痛及愤怒中,他把“妻子”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朱子畅获赔3万多元。


  ◆未达婚龄育女罚社会抚养费
  2007年7月初,经朋友介绍朱子畅与林可相识,两人迅速发展为恋爱关系,并于 7 月底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 4月,林可于南头镇某医院生下一女,医院于2008年5月出具的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女儿的母亲为林可、父亲为朱子畅,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因女儿出世时,朱子畅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2岁,因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违反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儿属于非婚生育,2008年6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中山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征收朱子畅和林可社会抚养费各17966元,合计35932元。
  事实上,朱子畅支付了社会抚养费25932元,林可只支付了10000元社会抚养费。
  ◆女儿非亲生“父亲”索赔8万
  转眼三年过去,女儿已3岁,为了给女儿办理入户手续,朱子畅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鉴定结果却出人意料,朱子畅做梦都没有想到,自己疼爱了3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朱子畅回忆道,当初跟林可同居后不久,就被告知林可怀孕了,当时,他将信将疑,因未达到法定婚龄,多次劝告林可进行流产,但因林可家人决定将孩子生下来,且林可一直强调这小孩是与他的爱情结晶。
  2010年6月,得知鉴定结果后,女儿被林可带走自行抚养。朱子畅感觉自己像个傻瓜,替别人养了女儿3年,一怒之下,朱子畅把林可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抚养费、住院医疗费、生活费、个人股份分红、亲子鉴定费、礼金等,合计8万多元。
  ◆“父亲”获赔3万多元
  在庭审中,被告林可辩称,女儿是经双方协商后,才决定生下来的,女儿出生入院期间的住院费及以后的生活费、原告因未够婚龄被处罚费、被扣的股份分红、亲子鉴定费等均由原告自愿支付的,她不同意返还。
  另外,被告林可还表示,当初是原告横刀夺爱,对她爱得死去活来,连求带骗使被告上当,使女儿失去了亲生父亲的疼爱,原告应赔偿精神损失费用10万元。
  记者昨天从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获悉,被告林可向原告朱子畅返还住院费用、鉴定费1500元、社会抚养费以及生活费等,共计3万多元。对于此判决结果,双方均表示服判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本报记者 周闪雨 通讯员 陈娟 胡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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