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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向顾客赔偿1800元


2010-11-25 来源:中山日报 2010-11-25 第 5792 期 A8版   【收藏本文
 外出就餐,车主停车要格外小心,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本报记者付希华摄

  
  顾客在酒店用餐结束,准备取车离开时,发现车厢内的财务被盗窃一空,顾客认为酒店因为此事负一定责任,酒店方面却认为其已明确表示不提供保管服务,只供车辆停放。盗窃事件的发生,责任到底在谁?
  记者昨天获悉,法院在判决一案例时要求酒店向顾客赔偿1800元。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在类似事件中,车主获胜的例子在中山比较罕见。
  事件:酒店用餐车厢被盗
  今年8月16日,来自广州的陈文(化名)到中山办事,当天中午12时,其驾车到中山五路的海#城酒店用餐,当时,由于该酒店的地下车库已停满车辆,陈文说他在保安的指引下将车子停放在该酒店门口花园处的停车场内。
  当天14时许,用餐完毕的陈文在取车时,发现其放置在车尾箱内的摄影器材(包括摄影机机身、镜头、存储卡等)被盗了,价值18240元。对此,陈文认为作为管理者,酒店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义务,应负一定责任。
  对此,海# 城酒楼认为,双方之间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酒店提供的场地并非收费保管的经营性停车场,只是为了方便顾客停车而提供场地,期间,顾客并没有将车辆内的物品交给酒店管理,酒店已尽责任和义务在停车场设置“只供车辆停放,不作保管服务”的告示牌,以及安排值班人员维持停车场秩序和震慑违法行为。
  酒店同时表示,物品被盗也是因为顾客没有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根据行规,酒店不承担该项责任。
  结果:酒店承担财产损害10%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协商无果,陈文将酒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那么,酒店对顾客的车辆以及车内物品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对顾客的被盗摄影器材损失、维修费、交通费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焦点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并不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单方告示、约定或行业规定免除安全保障义务或降低其标准。陈文在酒店消费,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保安指引顾客将车停放在酒店使用管理的停车场,酒店作为经营者对顾客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车内的物品是否应独立出来呢?法官认为,关键在于车内物品是否为酒店所能控制,由于停车场由酒店管理,其虽然不能直接支配停放车辆,但可以通过约束出入车辆、存取车辆等行为的方式,实现对停车场事物的间接控制,因此酒店负有保管车辆以及车内物品的安全保障义务。顾客虽然没有缴纳保管费,但保管费用已经包含在服务消费里。
  酒店既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那该如何赔偿顾客的损失呢?法官认为,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顾客的损失与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顾客未妥善保管好财物也存在过失,法院认定酒店对顾客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昨天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法官判酒店向顾客支付被盗窃摄影器材损失费1824元。记者从多名中山本地律师处获悉,类似案件中,顾客胜诉的例子在中山比较罕见。因不服一审判决,该酒店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提醒:
车主停车“三注意”
  临近年底,盗窃案件时有发生。记者走访城区的多间大酒店得知,酒店保安部高度警惕类似情况的发生。110民警提醒车主要注意车辆安全。首先,用电子钥匙锁车后一定要进行检查是否安全上锁,二是千万不要在车内放置现金及贵重物品,不给盗贼可趁之机,三是要将车辆停在较为安全的位置。
 
本报记者周闪雨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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