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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售票员两遭公交司机摸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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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来源:中山商报 2010-12-23 第 1944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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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阿君年仅19,男人阿明已年近不惑。阿明是23路公交车的司机,阿君是售票员。不料一天,阿君突然向公安机关报告阿明强行抚摸其胸部。这不仅导致阿明被公安机关以猥亵行为拘留10天,还使其被公交公司除名,十多年的工龄化为乌有。拘留结束后,阿民以公安部门的处罚决定违法、阿君受公司教唆诬陷为由,将市公安局和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经两级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出炉,事实的真相是什么?
案件回放 第一次被摸胸女方沉默 今年1月14日,阿君和阿明开上23路公交车出车。开始一切正常,到了下午3点多,公交车到达横门终点站,乘客下了车只留下阿君和阿明2人。按惯例,此时阿明应将车停在巴士站候客。但是阿明却提议:“我们一起开车到海边看看海好吗?”阿君坐在座位上,既没有说行,也没有拒绝。 随后,阿明把汽车开到横门海边的一个加油站处,将车停在路边。阿君没下车。阿明就走过去拉起阿君的手,把她拉下车。这个过程,按阿明的说法,阿君是“半推半就”。事后证明,这是“误判”。 两人一路说着话到海边。此时阿明转到阿君的后面,从身后用双手抱着阿君,并隔着衣服摸阿君的乳房部位。阿君当即推开阿明,口中还说“不要动”,然后调头准备上车。在阿君走了约2米远后,阿明又走过去想拥抱她,被阿君推开。阿君说:“你再这样,我就跳海。”阿明就“不敢再拥抱她了”。接着两人上车。 在车上,阿明自荐当阿君的男朋友或性伙伴,说现在是21世纪,做人随便的,但被阿君拒绝。 对于当天的遭遇,阿君事后没有做出任何反应。
再遭骚扰女方报警男子被拘 一周后的1月21日,差不多在同一时间,在横门中巴站候客,阿君坐在座位上睡觉,突然觉得有人坐在她的身边,用双手拍她的脸部,还企图将手伸进衣服内摸她的乳房。睁眼一看,又是阿明。这次,阿君报了警。 以上过程根据阿君在横门派出所的报案笔录和阿明在警方做的笔录整理。其中,阿明的笔录中明确承认他对阿君一次摸胸一次拥抱的情况。 据此,警方以阿明有猥亵行为于1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处罚时间从1月28日至2月7日。 阿明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规定。2月,市公共公司解除了与阿明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一审裁决:状告公安被驳回 为了挽回名誉和经济损失,阿明决定打官司。他向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别起诉了市公交公司和市公安局。 阿明提出,所谓他猥亵阿君一事根本不是事实,这是市公交公司为了解雇老员工并不给付赔偿而策划的一个阴谋。据阿明称,公司利用了阿君的无知,耍阴谋安排阿君向公安部门报警说阿明猥亵,以此解雇老员工而不给经济赔偿。为此,阿明在解除拘留后与阿君做了一次交谈,交谈中,阿君称这是公交公司的阴谋。阿明将此交谈录了音,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而对于自己在公安部门所做的笔录,阿明也认为不真实,是被公安部门诱导、哄骗下签的字。 法院先审理阿明状告公安部门的案件,阿君作为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阿明在公安部门承认了自己的猥亵行为,并亲笔写下供词,阿明所驾驶公交车的监控录像也经阿君辨认证明摸其乳房部位的行为人是阿明。阿明所谓受公安部门诱导、哄骗的说法无证据支持,被法院依法驳回。法院承认,公安部门拘留阿明后,就拘留事项电话通知阿明的妻子,该通知书上仅有阿明的签名,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这不影响对于事实和性质的认定。 有关公交公司耍阴谋恶意叫阿君诬陷阿明的说法,法院认为阿明所提供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上诉理由:再告警察诱骗签字 阿明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称横门派出所办案民警对他有诱导、哄骗行为,他说:自己之所以在笔录上签字,是因为“问话民警叫其按指模签字后就可调解回家。” 同时,阿明还提出一连串质疑,如《传唤证》并非传唤本人而是用警车押本人前往横门派出所进行审讯;办案民警同一时间做了3个人的记录材料,其有分身术;公交公司员工袁某的辨认笔录为办案民警代签,且袁某的询问笔录签名与其实际排工时间不符等。
二审判决:办案有瑕疵处罚却得当 市中院针对阿明的上诉理由做了进一步查明,认为公安局对阿明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是阿明于1月14日、1月21日先后两次对阿君强行拥抱并抚摸其乳房,该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虽然办案人员在进行阿明猥亵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工作态度有失严谨,并混淆了部分案件事实,但失实事实并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对处罚决定不产生实质影响,阿明对公安机关受案、调查所持的异议,均无依据。 市中院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记者了解到,阿明与市公交公司的民事诉讼,等到他与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了结后,也将开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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