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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一方赔偿“于法无据”


2010-12-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0-12-24 第 5821 期 A9版   【收藏本文
  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只听说过行人向机动车方索赔的,但双方对事故担负同等责任时,行人是否也应该对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呢?日前,市第一人民法院就一起机动车向行人索赔的案子作出判决:行人一方对机动车车损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和肇事司机担同等责任
  今年1月26日晚,家住三乡镇的廖某驾私家车从市区往三乡镇行驶。由于夜色已深,廖某在驱车回家途中,撞上正横过马路的毛某,并造成毛某左耻骨骨折、股骨内外侧踝及右侧胫骨挫伤等。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廖某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行人毛某违规横过道路,双方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7月29日,已伤愈出院的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9万元。经法院调查认证后,判定被告赔偿原告毛某8.7万元,被告廖某赔偿毛某4300元。车主廖某对毛某进行赔偿后,便越发想不通:自己的爱车在事故中也受到损害,是否也应责任分配,由毛某承担一部分呢?
  ■行人赔偿机动车方财产损失“于法无据”
  8月17日,车主廖某一纸诉状,将行人毛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毛某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拖车费、车辆维修费和配件费等共计4809元。
  法庭上,廖、毛双方就赔偿问题争论不休。廖某认为,在这次事故中,交警部门已认定,双方对此事负同等责任。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毛某理应按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毛某称,虽然事故认为均负同等责任,但让其赔偿廖某的车损没有道理。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赔偿机动车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于法无据,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廖、毛双方均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对于该纠纷,本案主审法官陈毅强认为,该案是发生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时,才能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行人需要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故本案中,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报记者周闪雨通讯员柳凌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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