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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拆迁户”上诉被驳回


2011-07-08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7-08 第 2138 期 A2版   【收藏本文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岐江公路征地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最后的拆迁户”冯某有、卢某妹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而此前的6月10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冯某有、卢某妹夫妇败诉,被判令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腾空后,交付隆平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向冯某有、卢某妹支付相关补偿款。(详见7月6日中山商报A6版)
  在昨日的终审宣判现场,记者看到,只有被上诉人隆平社区居委会的诉讼代理人到场,上诉人冯某有、卢某妹夫妇及其诉讼代理人未到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宣判。
  居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此前的法庭审理中,冯某有、卢某妹认为,根据此规定,隆平居委会申请收回的用地不属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居委会收回其宅基地的行为无法律依据。
  而在昨日终审宣判现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隆平居委会因为新岐江公路的建设需要拆迁上诉人的宅基地,而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收回。新岐江公路建设项目属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从上述条款内容看,条文对公益事业建设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范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因而其范围并不仅仅是指乡(镇)村的公益事业建设,故隆平居委会请求收回冯某有、卢某妹的宅基地,亦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情形。
  至于上诉人认为隆平居委会没有主体资格管理案涉的宅基地的说法,市中级法院认为,隆平居委会现虽改名为“居委会”,但其实际仍行使原村委会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管理。
 

 “最后拆迁户”还将申诉

  此前的审理中,冯某有、卢某妹认为,隆平居委会应先为其完成有关安置地的土地证、报建手续的工作。而法院终审宣判认为,因冯某有、卢某妹不服原审判决,其与隆平居委会对有关安置补偿数额及安置土地等重大事宜尚有争议,权利义务未最终明确的情形下,冯某有、卢某妹的主张显然无理,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冯某有、卢某妹认为隆平居委会对其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因该要求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可通过其他途径请求解决。最后,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冯某有、卢某妹的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宣判后,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上诉人冯某有。“这是我一早就预料到的结果,但我还会再申诉。”他说,自己打官司“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声誉,为了争回公民应有的权益”。
  据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封谟喜介绍,按照规定,冯某有在终审判决生效后,仍有权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只有省高院认为案件确有错误,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才会启动再审程序,并指定相关法院再审或直接由省高院提审。”
 
见习记者 江卓文 通讯员 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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