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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存款被盗取法院判银行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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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8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8-18 第 2179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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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中国
复制银行卡盗取资金是一种犯罪行为,遇到资金被盗取的情况时,储户是否能够从银行获得赔偿,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储户因银行卡被复制,导致2万元存款被窃取的案件,并判决银行全额赔付。何种情况下银行会全额赔钱呢?本报约请案件的主审法官给予解说。 案情:银行卡被复制2万元被盗取 2009年1月15日,郭某在查询某银行卡账户余额时,发现账户内的2万余元存款被他人支取,当即向银行申请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银行的视频资料显示,2009年1月13日20时59分,有3名男子在该银行的柜员机上安装了相应设备;46分钟后,3名男子在上述柜员机上拆除了相应设备。录像同时显示,1月13日21时25分,郭某在这个柜员机上分4次提取现金共1万元。2009年1月14日凌晨4时51分,在广州市某银行的自助柜员机上,有人分7次从卡内取走2万元,并发生异地取款手续费200元。 但公安机关尚未侦破该案,也没有抓获犯罪分子。 争议:使用了正确密码银行就不担责? 此后,郭某多次要求银行归还这2万元存款,均被拒绝,于是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辩称,要从柜员机取得款项,必须经过两个步骤:一是储蓄卡信息资料与系统相符,二是输入的密码与系统相符。郭某没有证据证明提取其2万元存款的银行卡是复制卡,录像资料也不能证明其储蓄卡信息和密码已被盗。而且,银行已通过各种形式提醒用户妥善保管密码。本案中,郭某的存款被窃取,是通过输入正确密码方式取得的,其后果只能由郭某本人负责。 判决: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银行要全赔 法院认为,3名男子在柜员机上安装作案设备,说明银行的柜员机存在安全漏洞,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对于银行辩解的郭某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说法,法院指出,只有在银行尽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因郭某的过失致使银行卡丢失或密码泄露,才应由郭某自己承担后果。 公安机关调取银行的视频资料发现,郭某取款前,有人在自助柜员机上安装并拆除设备。虽然视频资料不能辨别出是否为读卡装置,但银行需对柜员机进行及时的维护;另郭某报案时,出示了与卡号一致的银行卡,而取款和报案时间也接近。 综合以上情形,法院认定郭某没有过错,判令银行支付郭某2万元并按活期存款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终审维持原判。
什么情况下银行该赔钱? 本报约请本案主审法官、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李思刚详细阐述这类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卡内资金被盗赔付分三种类型 中山商报:银行卡内资金被窃取,储户和银行发生纠纷的案件时有所闻,法院的判决有银行全赔、不赔及按比例赔付三种类型。你能说说是什么原因吗? 李思刚:这是对应于复制银行卡纠纷案件的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储户告知他人银行卡密码和账号,共同伪造银行卡取款后,储户再以银行账户资金被盗为由,请求银行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储户与他人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银行应当免除对储户偿还本息的责任。第二类是储户保管密码和账号不善,使不法分子窃取其密码和账号后,伪造银行卡盗取资金,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储户对密码保管不善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第三类是银行违反了其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储户的密码和账号被窃取,储户对密码的泄露并无责任的情形,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卡是否伪造是责任关键 中山商报:但银行会说犯罪分子使用伪卡,柜员机也分辨不了。 李思刚:作为发卡人,银行应具备识别其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故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审查义务。如果伪卡能通过银行的系统交易,只能是银行卡技术含量太低或计算机系统存在重大缺陷。无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是故意泄露还是被人窃取,银行未尽审查义务都应承担责任。 中山商报:这样说来,取款时是否使用了真的银行卡就成为银行是否赔钱的关键。但这应该由谁、通过什么方式证明呢? 李思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银行一般应当提供取款或转账时的录像资料,来辨认银行卡的真伪。如果储户提供本人不在取款现场的证明,参照当时情况和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也可认定取款时使用的卡是伪造的。例如,储户发现存款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了与卡号一致的银行卡,因取款地和储户所在地相隔遥远,而取款和报案时间也比较接近,法院可以根据经验法则,认定银行卡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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