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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万发气枪铅弹放在批发部里


2011-12-29 来源:中山日报 2011-12-29 第 619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卖不出去的32000发气枪铅弹一直留着,店主被抓时还不知自己犯罪。近日,这位糊涂店主被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许多年前,吴某购进一批气枪铅弹,用于对外销售,一开始还有人买,一元一盒。后来购买的人越来越少,卖不出去的32000发气枪铅弹就一直被放在位于三角镇光明村东平路某杂货批发部的货架及楼梯底的货物中。
  吴某怎么也没想过,这批气枪铅弹有朝一日成为他的“定时炸弹”。今年7月26日上午10时,公安人员到吴某的批发部进行例行检查时查出这一批气枪铅弹,当场将吴某抓获。经鉴定,这批子弹都是制式4.5毫米气枪铅弹。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该案的刑一庭陈晋法官介绍,我国法律、法规对军用、民用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持有等环节均有明确规定。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气枪现在已经被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与使用,公民个人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就构成犯罪,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就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打鸟而非法购买、储存气枪子弹,不知不觉就触犯了刑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军用或民用枪支、弹药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是在农村地区日常生活中使用气枪子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很容易构成犯罪。
 
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李世寅 邝羽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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