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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卖淫借嫖客手机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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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2-09 第 6233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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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广州和深圳三地“应聘”,不料被逼到中山卖淫,不得已时通过嫖客手机向外“求救”才得以脱身。近日,阿梅等4女子被解救,一伙欺骗组织妇女卖淫者被判刑。眼下又是招聘旺季,法官提醒,在应聘时要多留心眼,保护好自身安全,特别是街头广告,务必先了解招聘公司实际情况再前往应聘。 ■找工被逼卖淫 说起被逼卖淫,被害人阿梅仍心有余悸。2010年10月11日在佛山市张槎镇某处看到一则 “东方国际俱乐部”的招工启事,急于找工作的她立即拨打上面的联系电话。 接听电话的男子告诉阿梅到佛山市车站应聘。到车站后,阿梅在一位自称“酒店经理”男子的带领下到深圳市松岗区一宾馆。进入后她才发现房里还有另外两个男子,两人立即拿出一份“合同”要求阿梅签名。 细看,阿梅感到荒唐可笑,这是一张“性服务协议”,上面写着“自愿加入公司从事娱乐公共职位,提供性服务,无他人逼迫,报酬为50至200元每天,个人纯利50%,合同期限为3个月,离开要赔偿12000元”等内容。 阿梅拒绝签名并打算离开房间,却被3 名男子警告:“不签就要交1.2万元”。害怕之极的阿梅签下合同,之后身份证件、手机等被扣留。 ■借嫖客手机求救 第二天凌晨,阿梅就被带到中山某酒店登记入住,之后其中一名男子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拒。第三天7时许,阿梅又被带到一出租屋三楼,由一名中年女子看管。 当晚9时,一名30多岁的男子在中年女子的带领下进入房间,阿梅告知“嫖客”她被骗,还向其借手机发短信向表姐求救。第四天,公安人员到该出租屋将阿梅等救出。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杨总”、“李经理”等人以招工为名分别将女青年阿贞、阿秀、阿霞、阿梅等4名女子先后骗至广州市、深圳市等地“签订性服务协议”,后将上述女青年带至横栏镇某出租屋,以扣留身份证、威胁、殴打等方式组织阿梅等4人在该出租屋内进行卖淫活动。 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陈某、刘某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简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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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李世寅 邝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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