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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黄酒煮菜醉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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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9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3-29 第 6282 期 A12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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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并非喝酒引起的“醉驾”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呢?2011年8月24日下午2时许,年近六旬的温州籍男子周某华驾驶小汽车外出,行驶至古镇镇和兴电信营业厅对开路段停车时,与正在倒车的苏某炬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周某华血液乙醇 (酒精)含量为116.7mg/100ml,已经超过醉驾标准(80 mg/100ml)。交警认定被告人周某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苏某炬承担次要责任。8月25日,周某华及时赔偿了苏某炬的经济损失4000元并获得谅解。 2012年3月,检察机关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周某华自称,案发当日,自己按家乡习俗,用33度的黄酒煮了四个菜,放了大约四两半黄酒,自己也喝了大概2两多掺有酒的汤,然后外出去办理手机事宜,在停车时与正在倒车的被害人发生碰撞而肇事。 酒精测量是交警依法进行的,一旦达到醉驾标准,就已经触犯到了刑法,难逃责任。法院遂判处被告人周某华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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