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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家四易员工遭遇“工龄门”


2009-04-08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4-08 第 5196 期 B3版   【收藏本文
漫画/陈丹

  成立于 1994 年的中山市香兰大酒店(化名)原属镇政府的资产管理公司,改制后这家酒店四次易手,在这家酒店工作了十几年的员工在去年被承包酒店者辞退时才发现,原来自己在这家酒店还由镇政府管理的时候并未签署劳动合同,52 名老员工的工龄到底该怎么算成为争议焦点。
  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调解后,已经有47名员工和酒店方面达成和解协议。


  ■52名员工索赔近200万
  2008年年初,中山市香兰酒店的承包人朱先生因为经营不善,打算申请破产清算,但是,酒店出租方为了安抚该酒店的员工,新成立中山市香兰酒店有限公司准备接管酒店。在此之前,该酒店已经三易东家。
  原来,该酒店属于镇政府属下的资产经营公司,该资产经营公司改制后,投资成立中山市香兰旅游公司,将酒店划到该旅游公司,而该旅游公司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在2004年12 月将酒店承包给朱先生等人,原酒店员工共计331 人交给同时由朱先生等人注册的公司承接。
  去年,朱先生曾经表示,愿意和酒店的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但是,2008年6月30日他转变态度,宣布不会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酒店破产后也不会支付相对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52名员工于2008年7月申请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索赔,请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884966.5元、额外经济补偿金442483.25元,以及社保补偿金548000元。
  ■工龄如何计算难回避
  在香兰酒店还属于镇政府管理的时期,酒店的员工都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员工们要求的工龄赔偿,应该如何计算,成为困扰各方的难题。
  酒店员工谢某介绍,他于1996年11月1日进入该酒店工作已经有13个年头,酒店经过转手后,换了高层管理人员,但是不应该把自己的工龄都换少了。他表示,为酒店打工这么多年,一定要为自己的工龄讨个说法。
  但朱先生一方则表示,租赁该酒店的合同是在2004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为租赁酒店及配套设备设施,并接收所有员工入职,但这并不等于要承接酒店员工入职前的所有工作年限,员工的入职时间应从旅游公司接收后的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部门的裁决结果中,只是支持了未签订劳动合同7名员工的请求,对其他员工的请求不予支持,52名员工当中的44名不服仲裁裁决,将旅游公司、酒店作为被告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先办结47人案件
  该案件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员工安置出现的典型问题,劳动者工作年限、社保待遇问题不可回避,如果不妥善处理,可能影响企业中现有劳动者的情绪,或者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杨志凌法官接手案件后,先后找员工代表、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协商调解,与起诉的员工一一座谈,取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理解。
  最后,该案采取分批提出不同的处理或者调解方案的办法。昨日该案件中47名员工的调解合约已经按期履行完毕。
  其中,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6 名员工补偿1个半月的工资;对其他36名员工补偿两个半月的工资;已经接受管理公司1个月工资补偿的5 名员工申请撤诉,并且特别约定如管理公司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则劳动者不得再以本案事实追究劳动经济赔偿责任。
  
 
记者江泽丰通讯员钟春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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