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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售“山寨”派克笔属侵权


2009-04-24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4-24 第 1340 期 A8版   【收藏本文
  
  值第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典型案例。本报公布部分案例,望引起广大读者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
  全国首例世界首报核型发现权案,美国永备电池商标被侵权案,网站擅自删除网民“ID”内网文被诉侵权案等,一大批耳熟能详的案件在全省或全国产生重大影响。据记者了解,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至今,已受理各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共699件。7年来,中级法院上诉至省高院的案件共105件,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而发回重审1件、改判6件,发改率仅为6.6%。
  案例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赔款10万元
  【案情】百灵公司又名博朗公司,经法定程序取得“烧开水的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有效至今。中山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与百灵公司的专利近似,但该公司称生产的电热水壶的产品外壳及配件是由何某提供,自己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裁判】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山某电器公司虽有证据证实产品的外壳部件是从何某处购入,但购入该部件后该公司并非简单地直接使用,而是将侵权产品的外壳部件与其他配件装配成侵权产品,这一行为仍属生产行为,且侵犯了百灵公司的专利权。2007年11月,法院判决中山某电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启示】专利法规定,如果是使用或销售行为,能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审理告知:装配行为是生产行为,不适用销售者或使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
  案例二:商场侵犯派克笔公司商标权
  【案情】原告派克笔公司享有英文字母“PARKER”及图形“P”两注册商标专用权。某商场向派克笔代理人销售的墨水笔上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图案相似。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墨水笔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至法院。
  【裁判】法院认为:首先,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构成相似;其次,在认定二者近似的情况下,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经过了原告的许可。最后,被告不能证明其合法取得,则承担侵权并赔偿民事责任。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
  【启示】零售百货业日益繁荣,但商家必须确保商品来源合法。这种合法性既包括商品生产的原料合乎国家安全、健康标准,又包括商品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事实上,这个问题商家可以通过规范进货体制、完善进货手续等小成本的方法解决。一旦商家诉讼时能证明所售侵权商品来源合法,则不须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某公司诉鲁某商标注册申请侵权
  【案情】2005年12月,鲁先生与谭先生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生产墙面漆,产品使用“美饰佳”商标,该公司印制的产品使用指南和宣传画册均印有使用“美饰佳”商标的系列产品介绍。2006年2月8日,鲁先生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美饰佳”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其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与原公司使用的“美饰佳”商标完全相同。2007年1月19日,鲁退出该公司,签订的《退股合约》中约定原公司所有的工商牌照、商标、品牌属公司所有,其退股后不再使用。此后原公司获悉“美饰佳”商标已由鲁提出注册申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公司为“美饰佳”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美饰佳”产品使用指南的设计制作过程和所载内容,可反映出该公司对“美饰佳”商标的宣传、投入及在其产品上先使用的事实。鲁先生作为原公司股东,明知上述情况,却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 “美饰佳”商标,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在先权。从两股东所签《退股合约》中有关商标、品牌的约定,也可判定“美饰佳”商标归属于天隆公司。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天隆公司为 “美饰佳”商标的注册申请人。鲁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启示】一般的商标权权属和侵权纠纷,其争议标的多为已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以尚未核准的商标注册申请权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见。本案的判决表明,商标注册申请权属民事权利范畴,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受到司法保护。
  ■相关链接
  知识产权庭历年被告侵权前5名行业
  一、音像销售商销售盗版光盘,侵犯著作权案件129件。二、灯饰行业侵犯专利权及其他权利案件共71件。三、超市侵犯商标权案件66件。四、房产公司广告侵犯著作权案件30件。五、网吧非法下载侵犯著作权案件22件。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志金 欧晗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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