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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不归还车主法庭讨说法


2009-05-06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5-06 第 5224 期 B3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把一辆套牌车借给了朋友,不料朋友却有借无还。原来,车辆上路时被交警查获。为此,车主将朋友告上法庭,索还车子或赔偿。记者昨日从市第二法院了解到,法院最后判车主败诉。
  朋友借套牌车不归还
  去年11月29日,阿云向阿元借用一辆号牌为“粤B16841”的丰田车。虽然明知道该车是套牌车,但阿云仍心存侥幸,开车上路。不料,今年1月4日,阿云驾驶该辆车来到南头镇时,因其没有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以及因该车辆具有盗抢嫌疑,这辆套牌丰田车被交警扣押。
  1月6日,阿云出具证明一份,确认车辆被交警查扣的事实,且承诺10日内归还车辆给车主阿元。1月24日,阿云和阿元在当地治保会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由车主阿元将该车辆的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购车证明、行驶证交付给阿云,由阿云负责到交警处取车。
  不过,由于该车是套牌车,该车真正的牌号为“粤C11228”,而阿元无法拿出合法证明文件,车辆无法取回,阿云因此也不愿意给付现金。
  法院判车主自行担责
  阿元将借车的阿云告上法庭,诉称该车辆价值21700元,双方约定在1月16日之前返还车辆或者给付现金,但约定期限届满,阿云都没有履行约定。阿元请求法院判令阿云返还车辆,否则支付现金21700元给他。
  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元套用他人机动车辆牌照,无法提供车辆合法证明,这与车辆至今未能让交警部门退还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此外,阿元也未能按照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中的约定,提供行驶证等合法的证明文件给阿云,阿元自己违约,导致车辆未能返还,所以阿元应自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市第二法院最终判决车主阿元败诉,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记者江泽丰通讯员钟春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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