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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十余万竟用他人宝马抵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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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1 来源:中山商报 2009-10-11 第 1510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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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因欠货款十余万元,于是提出以一辆旧宝马车抵账。谁知该车车主却另有其人。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陈光(化名)与原告梁锋(化名)所签订的抵账《协议》,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梁锋支付货款及利息。 原告:被隐瞒信息欺骗 据梁锋诉称,陈光承揽建筑工程向梁锋购买水泥,因此欠下梁锋水泥款149647元。在梁锋多次追偿下,2008年12月,陈光提出将一辆旧宝马车用于抵账,声称自己仅有该车辆可抵债,若梁锋不接受,所欠水泥款将无限期拖延。陈光保证转让的宝马车没有交通违章记录,亦无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并保证协助梁锋办理车辆年审手续。梁锋因求付款心切,未对车辆情况作详细了解就草草在陈光准备好的《协议》上签了名。 梁锋收到陈光交付的车辆及行驶证后,才得知用于抵债的这辆宝马车为案外人廖某所有,陈光没有处分权。梁锋认为,自己是在陈光的花言巧语下对车辆的权属及价值产生重大误解,其签订的协议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2009年,梁锋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陈光向梁锋支付水泥款149647元及利息。 审理:支持撤销诉求 法院认为,梁锋虽与陈光签订协议及接收证明,并经实际交付取得小轿车,但签订《协议》时陈光并未将该车辆所登记的车主、是否可以依法办理过户、何时能办理过户等重要信息明确告知梁锋,尽管协议中有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及车架号码,但上述信息不足以真正反映车辆的登记车主及车辆的实际价值等重要信息。且在和梁锋签订协议及交付车辆时,陈光亦未将该车的行驶证一并交付给梁锋,致使梁锋在事后取得车辆行驶证后,方知该车所登记的车主并非陈光。梁锋对陈光用于抵债的车辆上述信息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与陈光签订《协议》,且陈光时隔7个月之久,未能协助梁锋将涉案车辆过户到梁锋名下。 据此,法院认定梁锋在签订协议时确实存在重大误解,梁锋请求撤销《协议》,法院依法支持。《协议》撤销后,陈光因该协议所取得的财产应向对方予以返还。法院遂判决撤销陈光与梁锋所签订的《协议》并判令陈光向梁锋支付货款149647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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