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花20多万丰胸换来皮炎
|
|
2009-10-12 来源:中山商报 2009-10-12 第 1511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
|
商报讯 花1000多元买了两个胸罩,却被一步一步套进去20多万元做隆胸美容。最后的效果不但没有达到“结实、挺拔、丰满”的效果,反而使胸部患上过敏性皮炎。9月28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消费者阿莲诉石岐区芳华美容中心消费欺诈案。该案未当庭宣判。 ■案情:丰胸过敏,要求加倍赔付 据阿莲介绍,2008年8月26日,她在石岐区芳华美容中心(以下简称芳华)买了两个胸罩,花了1006元。次日,她接到芳华工作人员的电话,说中心来了专家,要帮她量一量胸围,以便胸罩戴起来更合身。当晚,芳华的工作人员对她做了护理,认为其胸部较小,原因在于胸腺受阻,建议她做胸部疏通护理服务。2008年8月28日,阿莲在该店开了一张“胸部疏通护理卡”,付费3960元,约定做10次护理。 其后,在芳华员工的一次次劝告下,阿莲又办理了“胸部激活护理”、“腺泡转换”、“胸部调整与卵巢保养项目”等多张卡,共交纳223960元。阿莲认为,交这么多钱,但她做的不过是护肤品使用和按摩服务,并没有达到任何丰胸效果,更重要的是,阿莲感觉皮肤过敏反应依旧,于是提出退款要求。但对方没有答应。 今年4月,她再次找到张经理协商退款事宜,张经理建议她换个项目做,如果还过敏,保证全额退款。阿莲觉得过敏依旧。对方要她提供医院的过敏证明,阿莲到市中医院检查后,开出了胸部过敏的证明。但张经理认为不能证明其过敏是美容所致。 双方发生争执,阿莲为此求助于市质监局和消委会,均未得到解决。最后,阿莲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芳华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要求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芳华给予加倍赔偿。 ■庭审:原被告存在诸多争议 阿莲认为,芳华的美容没有达到所称的“结实、挺拔、丰满”的效果,还造成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根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但芳华的服务项目没有标价,收费无物价部门的许可,且收取的费用数额巨大,而且没有按照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阿莲说,《办法》规定: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但她从未见过芳华工作人员的资格证。 芳华辩称,自己使用的是一种美容配方,一部分项目是有效果的,阿莲所说的过敏,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芳华的行为不当引起。《办法》没有要求一定要向消费者展示资格证书。至于收费标准则是市场行为,物价部门没有要求需要核准。 ■结果:调解未成择日再审 开庭期间,主审法官询问原被告是否愿意调解,得到肯定的答复。阿莲要求对方退回除去年消费外的其余18万元,但芳华不同意,称自己愿意继续履行消费合约。至于阿莲的过敏问题,可以选用其他不过敏的项目代替。法官问芳华:“你如何保证你的新项目不会再过敏呢?”芳华回答:“如果过敏,那再换新的项目。”法官说:“你的意思是让原告再做小白鼠?”芳华无语,而旁听席上发出嘘声。 调解不成,法官要求阿莲继续提供关于“美容效果”方面的证据,要求芳华提供美容配方方面的证据。该案将择日再审。 (报料人赵先生奖金 60元)
|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