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冒名住院致工伤无法认定
|
|
2009-10-19 来源:中山商报 2009-10-19 第 1518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
|
商报讯自己受伤,却是 “他人”住院。发生在吴强(化名)身上的这件怪事给他带来诸多麻烦,于是他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他所在公司及相关医院。近日,法院做出判决,医院应向吴强提供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明。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用他人名字住院 据吴强介绍,2008年7月,他进入某公司任冲压工,当年9月1日,他工作时被冲压机压伤左手。事故发生后,吴强被公司以“陈翔”的名字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拇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并软组织缺损等,并为其转院治疗。 2009年5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强此次为工伤。但由于吴强不能提供治疗期间的病历资料,所以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吴强要求医院将疾病证明书等病历资料上的患者名“陈翔”更改为真实姓名,遭到医院拒绝。吴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相关公司及医院支付侵害姓名权赔偿金9000元,同时判令医院将疾病证明书、各项检查报告书、病历资料上的姓名改过来。 【庭审现场】 患者未按医院要求更名 庭审中,吴强诉称,因工作的公司没有为其参加社保,为了达到骗取社会保险工伤报销的目的,强行为吴强以另一名已参加社保的员工“陈翔”的名义办理住院手续,还要求他在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时,承认自己就是“陈翔”。否则,公司将不给予他工伤待遇。而医院未作认真核实,便以 “陈翔”的名义为吴强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建立了病案。 公司辩称,吴强滥用诉权,本案中没有任何侵权事实,没有任何人滥用或使用吴强的姓名,请求驳回诉求。医院则认为,原告住院期间经过两次手术,手术前医院都有告知书要患者签名,而两次都是签“陈翔”的名,医院有理由认为患者就是“陈翔”。住院期间,吴强曾找主治医生要求更名,主治医生要他找医院医务科处理,但吴强一直没有更名。 【法院判决】 支持出证明不予精神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吴强受伤时,将其以“陈翔”的名义送往医院治疗,是干涉吴强使用姓名的权利,已构成侵害吴强的姓名权。由于病历资料上的患者不是吴强的名字,吴强无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来回奔波浪费时间和费用。吴强要求公司赔偿交通费50元、误工费250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用人单位的侵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吴强在发现用人单位侵权时,经医院提示也没有提出更正申请,为此,吴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针对本案情形,医院应当提供证明吴强以“陈翔”的名义住院的事实。
|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