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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丈夫索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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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9 来源:中山日报 2009-10-29 第 5400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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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结婚20年的夫妻都怀疑对方在外有情人,男子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偿还1000万元夫妻共有财产!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男方未能提供夫妻共有财产的相关证据,法院判决这对夫妻离婚时驳回了他这一诉求。 阿强和阿芬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双儿女,事业方面也相当成功,两人经营的灯饰厂效益不错,并建起一栋三层楼,该楼价值400万元左右,其中大部分出租,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夫妻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两人各分3300元,余下3400元作为抚养婚生儿女之用。然而,随着两人的分歧越来越大,包括灯饰厂的业务、资金由谁支配、如何教育儿女等等,夫妻双方互不相让,常有争吵的情况,2007年2月间,阿强甚至动手打妻子致额头流血。2008年2月,阿强自行离开家庭在外租房居住生活至今。 今年8月,阿强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要求妻子偿还自己1000万元。他表示,夫妻之间以前每次争吵时都是阿芬提出离婚,但他不想影响子女高考,所以一直没有办理离婚,只与妻子分房住宿。2007年至今,妻子把家中大部分钱投资到在外地的直销公司,到底做什么投资他都不清楚。 而阿芬则称,两人之间的争吵主要是从2007年阿强认识一个第三者开始的,此后阿强对家庭不理,不给子女抚养费。她同意离婚,并提出两个子女由其抚养,要求阿强支付抚养费24万元、第三者精神损失赔偿5万元、暴力行为对其造成的恐惧精神损失赔偿10万元、孩子的抚养权20万元,而房屋租金1万元应分为4份,孩子占2份,她和阿强各占1份。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子女书面表示要随被告生活,应由子女选择为宜。对抚养费的负担可按原、被告的口头约定,在收取出租房租金1万元中的3400元作为负担子女的抚养费,阿芬认为阿强有第三者,要求原告精神损失赔偿5万元和要求原告暴力行为精神损失赔偿10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所称的事实,而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该两项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采纳。而阿芬要求阿强支付孩子抚养权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对于阿强诉求偿还1000万元夫妻共有财产,因没有提供被告应偿还1000万元夫妻共有财产的具体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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