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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超市内被撞


2009-11-20 来源:中山商报 2009-11-20 第 155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孕妇腹部被超市平板车碰撞,经医院检查无异常反应,但孕妇仍向超市索赔3万元精神损失费。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宗损害赔偿纠纷案,以被告中山市某超市支付原告3500元赔偿款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调解结案。
  据介绍,今年9月15日晚,孕妇阿芸带着女儿到市内某超市选购月饼时,腰腹部被外力撞了一下,有疼痛之感,原来被超市员工推的货物平板车(约1人多高,满载月饼)撞到。事发后,超市相关人员立即陪同阿芸到医院检查,并支付了医疗及检查费用,据彩超诊断报告单上超声提示一栏显示,前置胎盘倾向,建议复查,其他均未见异常。9月22日,阿芸再次复查,检查报告称无异常。
  阿芸认为,作为超市的客户,在其经营场所受到伤害,更导致自己时刻担心胎儿有不良后果,超市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月底,阿芸向市第二法院请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赔偿误工费1500元、住院伙食费350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35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等合计3.3万余元。
  但超市认为,阿芸所说被货物平板车撞伤一事与事实不符。自事情发生后,超市一直协助阿芸处理此事,并陪同阿芸进行相关的医学检查,在超声检查结果中均未见胎盘存有异常,并在入院时诊断也显示无腹痛、无阴道流产等情况。
  法院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后,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世寅陈娟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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