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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首次审案


2009-11-26 来源:中山商报 2009-11-26 第 1556 期 A8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11月24日,我市为交通事故设立的专门法庭——“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首次开审,此次审理的是高速路“6·2”重大交通事故,事故中身亡者家属获赔47万元。
  今年9月,我市交警高速公路大队积极筹备,设立了全市首家交通损害赔偿人民(司法)调解室和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同时积极协调市法院派出法官巡回审判交通事故案件。11月24日,市第一人民法院首次派出法官,前往交警高速公路大队开庭审理“6·2”重大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案。
  今年6月2日凌晨2时54分,被告人之一的何某驾驶粤A751×5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韶关往中山方向行驶至京珠高速广珠段南行36公里处时,刹车不及追尾碰撞由黄某驾驶的粤SJR0×1轿车,事故造成两车起火燃烧,黄某当场死亡,何某受伤,两车损坏。
  经中山交警高速公路事故处理民警现场勘查取证,认定何某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超载,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事故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事故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8月26日,受害人黄某的母亲将肇事司机何某、车主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及车辆投保的深圳市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总计5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经法庭审理,最后判决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万余元,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肇事司机何某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将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另案处理。
 
◆通讯员刘洪希记者魏静文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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