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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7.1万 收银员只收千元


2009-11-26 来源:中山日报 2009-11-26 第 5428 期 B3版   【收藏本文
图/林琳

  昨晚,是我市石岐区某百货公司收银员小廖一年多来睡得最安心的一晚。2008年6月,因为错将71000元看成1000元,她划少了顾客70000元。这场关系她究竟用不用赔49000元的官司持续一年多,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由消费者程某返还70000元的不当得利。

◆事件回放

买71000元首饰交1000元款
  2008年8月,石岐区某百货公司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消费者程某在该百货购买7.1万元物品却只付款1000元,不当得利7万元。
  2008年6月22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45岁的程某在该公司的顺源珠宝柜台购买18K 钻石戒指、18K钻石手链及18K 钻石耳钉4 件商品,总价款为177856元。对于17万元的价格,程某不合意,于是以柜台老顾客的身份与柜台柜长龙小姐商量,龙小姐请示老板后,同意按原价4折优惠,即以71000元的价格出售这4件商品。同时额外赠与程某其他两件总价值为960元的赠品。在收银台付款时,程某在一张1000元的银联卡存根单据上签了名。从收银到查单、验货、交付货品,单子经过1位收银员和两位营业员的手,谁都没有注意到71000元变成了1000元。
  左拇指遮住了“柒”错将“7”看成“¥”
  当晚,顺源柜台营业员结账时对不上账,一一检查才发现原来程某这笔买卖收银该收71000元,而电脑收银小票却只显示了1000元。
  “如何将71000 元看成1000元?”据收银员小廖回忆,程某付款时大概是12点多,她才上班不久,拿到程某递过来的商品销售单,没看与她一起前来的是哪个专柜的营业员,小廖即在银行划款机上打出1000元的金额。由于疏忽大意,中文“柒”被她的左手拇指遮盖住,而由于平常许多营业员字据潦草,她直接就将数字“7”以为是“¥”。
  百货公司称,当发现收银人员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损失后,即与程某取得联系,但程某坚称当天其只在顺源柜台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耳钉。◆一审判决

证据不充分请求被驳回
  一审开庭时,百货公司出具了相关票据作为证据,其中只有银联卡存根单据上有程某签名,而程某也确认其确实在该公司购买过1000元的商品。
  一审法院认为,百货公司所提交的包括 《商品销售单》、电脑收银小票、所售商品的标牌和保证单均没有客户(被告)的签名确认,且均由原告方所制作,不能证实其所指的该四件商品就是交付给了程女士。而四位证人中,三位为顺源珠宝销售人员,另外一位为百货公司收银员,与案件存有利害关系。因此驳回上诉请求。
  争论:所交单据能否证实所购物品

  该百货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昨天的审判过程中,双方争论焦点在于:由百货公司所提交的单据能否证明程女士在该百货购买了71000元的商品。
  百货公司称,依据常理,顾客在购买商品时,只在刷卡支付情况下在银联单上签名,并不在商家其他单据上签名,这是一个交易习惯,也可说是商业惯例。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该百货公司的有关证据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符合交易习惯。不考虑现实生活中的交易习惯,不考虑各行业的固有特征,以没有顾客签名而一概否认有关单据的真实性并不妥当。
  程女士在事发后第二天不出示物品、电脑小票、商品销售单、保证单核对的原因,其代理人称是因物品、保证单一并送人了,而对方是外国人并已到了国外,电脑小票扔了,故无法核对。当二审法院问及受赠客人的具体情况及离境情况,程女士的代理人均称不清楚。
  2009年10月14日,二审法院向程女士的代理人送达开庭传票,通知程女士于2009年10月19日开庭,并特别注明“因本案当事人的陈述是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若被传唤人不到庭,将承担拒不到庭的后果。”2009年10月19日,程女士未到庭参加诉讼。代理人称程女士因本案纠纷受到他人威胁并被打伤,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交了报警回执一份证明,但报警内容不详。当日庭审结束时,法院再次通知程女士在本周内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若程女士坚持不到庭接受询问,程女士将承担败诉的风险。但其逾期仍未到庭接受询问。
  对此法院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只是一般举证规则,在适用一般举证规则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还应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如果程女士出示其所说的1000 元商品与保证单,则即可证明其当时所购商品。但其在面临诉讼风险的情况下以不愿打扰受赠客人为由拒绝出示相关证据,这与常理不符。再者,法院询问受赠客人的具体情况及离境情况,程女士的代理人称不清楚。二审法院认为,在该院两次通知程女士到庭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不到庭将承担败诉的风险的情况下,其仍不到庭接受询问,有理由相信程女士故意回避本案重要事实。
  二审终审法院认定程女士在该百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71000元商品而仅付款1000元的事实成立。程女士购买价值70000元的商品构成不当得利,原审分配举证责任不当,致使认定事实错误,对此予以纠正并改判。

对话收银员

“法律还是公正的”
  2008年6月,看到单据,知道因为自己的错误而漏收顾客7 万元时,收银员小廖慌张、不知所措。因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她得赔上七成损失,即4.9万元;其他三成由柜台的营业员承担,因为他们也疏忽了查单。
  4.9万元,对于月薪只有1300元的小廖来说就算不是天文数字,也是遥不可及。知道结果后,她给公司的领班打电话报喜,却告诉记者,“这个事情谁都没告诉,家人和朋友都不知道。”
  一年多来,4.9万元这个担子始终压在她和另外几个相关的营业员身上。她说,宣判之前,她想过最差的后果,那就是自己慢慢打工偿还自己不小心犯下的错误。
  “法律还是公正的。”终审判决后,她和另外三位营业员异口同声地说,她们今后要学习多一些的法律知识。

记者手记

法律与常理
  作为一个外行人,笔者初听一审判决的结果并不出乎意料,也认为是合乎情理的。试想,单就这些由商场制作的单据如何能证明消费者购买了71000元的物品呢?
  然而,从现实角度出发,从交易习惯出发,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如二审法院所认为的,简单出示一纸商品担保单或已购物品即能证明自己清白,何难之有?有人质疑,物品丢了怎么证明?那物品丢了,当事人总是在的,为何总避而不出庭呢?这应该就是法院认为的故意回避重要事实行为吧。
  法律面前,说话的不该只是硬生生的证据,在证据说不了话的时候,还是要靠常理常情。
 
本报记者 陈健儿通讯员 李志金 周方 马燕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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