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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恶意报道”须防“恶意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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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 来源:中山商报 2009-12-25 第 1585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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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本报昨日A11版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对新闻媒体报道案件严重失实或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的依法追究责任,是出于避免失实或带有倾向性报道影响法院公正审判案件的良好初衷,但是需要看到的是,新闻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即便存在失实之处或者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也并不必然就会影响法院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因为新闻报道并不能决定法官如何作出判决,依法作出判决的权力依然掌握在法官的手中。何况依照案情事实依法、独立审判案件,原本就是对于法院与法官的基本要求,每一法院与法官理应具有这样的素质与能力。退一步说,即便法院判决与新闻报道及民众普遍看法存在出入,法官也可以通过判后释疑等方式陈述作出有关判决的理由,只要真正是依据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决,是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与支持的。 更为重要的是,所谓“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缺乏清晰的法律界限,对于何谓 “恶意”缺乏明确的法律判断标准,这样就可能会导致新闻报道原本并不具有主观恶意但是却受到追究现象出现。更为严重的是,在所谓“对新闻媒体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依法追究责任”规定的“荫庇”之下,少数法院与法官可能会以新闻报道 “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为由,通过法律手段对相关媒体与记者进行打击报复,对新闻媒体与记者进行“恶意追究”。而近些年来地方司法机关利用法律手段 “恶意追究”新闻媒体与记者的事件,事实上也不乏其例。 司法审判权力是一种威力极其巨大的权力,正当运用会对公民权益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不当运用则可能会对公民权利与社会正义造成严重损害,所以按照现代宪政原则,包括司法审判权力在内任何权力都应受到必要的制约,而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即是对司法审判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方式,是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与促进的必要外部制约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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