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说法 >> 正文
老板或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2010-11-03 来源:中山商报 2010-11-03 第 189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不少劳动者以为“不签劳动合同,老板要赔双倍工资”。近日,周某与其老板的一场官司判决结果表明这是一种误解。有时,老板不签劳动合同也不会被判罚付双倍工资。
  2006年9月,重庆籍外来工周某到我市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其间,周某与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周某办理社会工伤保险。
  2007年1月21日,周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随后,此次受伤被认定属于工伤,周某的工伤医疗期不断延长,直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
  周某没受伤之前,每个月工资近1400元。2009年12月9日,周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28854元。此诉求先后经劳动仲裁和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了周某的请求。
  二审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虽然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仍须重新缔约。由于周某尚在工伤医疗期,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客观上存在障碍。因此,公司对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没有过错。另外,《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后,周某一直在工伤医疗而并未实际工作,故周某要求公司支付2倍工资不符合法定条件。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苏代平认为,从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来看,在于制止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应理解为,一、用人单位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具有过错,二是"用工之日"应理解为实际用工之日。如果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双方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无法达成协议的,就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如本案。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