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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或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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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3 来源:中山商报 2010-11-03 第 189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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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不少劳动者以为“不签劳动合同,老板要赔双倍工资”。近日,周某与其老板的一场官司判决结果表明这是一种误解。有时,老板不签劳动合同也不会被判罚付双倍工资。 2006年9月,重庆籍外来工周某到我市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其间,周某与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周某办理社会工伤保险。 2007年1月21日,周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随后,此次受伤被认定属于工伤,周某的工伤医疗期不断延长,直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 周某没受伤之前,每个月工资近1400元。2009年12月9日,周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28854元。此诉求先后经劳动仲裁和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了周某的请求。 二审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虽然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仍须重新缔约。由于周某尚在工伤医疗期,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客观上存在障碍。因此,公司对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没有过错。另外,《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后,周某一直在工伤医疗而并未实际工作,故周某要求公司支付2倍工资不符合法定条件。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苏代平认为,从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来看,在于制止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应理解为,一、用人单位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具有过错,二是"用工之日"应理解为实际用工之日。如果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双方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无法达成协议的,就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如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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