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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扒窃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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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4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3-24 第 2032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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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三扒手在公交车上行窃,在逮到一条“大鱼”窃得1万元现金后,被失主抓获归案。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3名扒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放:三扒手公交车上窃得万元 据本案受害人王李某云述称,2010年8月1日下午4时40分许,他在东凤镇壹加壹商场处上了一辆开往石岐方向的210路公交车,坐在右后靠窗位置,其后排坐了一名白衣男子和一黄衣男子。稍后,他看见一手臂有文身的男子从前排座位上跑到他旁边的空位坐下来。 当公交车行驶到东升镇龙昌路口红绿灯处时,上述几名男子准备下车。此时,坐在王李某云正后方的黄衣男子让他帮忙捡起掉在他座位前方地上的打火机。王李某云就站起来弯下腰捡火机。当时,他隐约感觉到后裤袋处有动静,但未予理会。不久,这几名男子就到公交车后门处等候下车。此刻,王李某云发现自己的裤袋已被人用东西割烂,里面的1万元人民币被盗,遂大呼有人抢钱。三名男子见状下车逃跑,但王李某云还是追上去抓住了其中一名黄衣男子并交巡逻民警。 随后,公安人员根据王李某云反映的线索抓获其他两名作案人。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 法院判决:被告人获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三名窃贼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唐某华、林某峰和段某军。庭审时,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也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华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峰、段某军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峰、段某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唐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林某峰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段某军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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