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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宿舍飞舞刀具致工友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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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5-09 第 5957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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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飞舞刀具,刀刃飞脱刺中工友颈部致其重伤。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被告人黎某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春2.635万元。 1月4日晚上9时许,横栏镇某灯饰厂宿舍内,黎某宝拿着一把在步行街某地摊上以40元买下来的砍刀在512宿舍里比划着玩。这是一把可以把刀刃和刀柄分离的刀子。女工友莫某春碰巧看见,便站在房门叫黎某宝不要玩刀子。黎某宝未加理会。不料意外发生,刀子从铁管刀套里飞了出来,正好插入莫某春的脖子左侧。 “我话还没有说完就感觉脖子被东西撞了一下,接着我就蹲下来,黎某宝就过来把我衣服拉开,我看到血流了出来。”莫某春回忆起当时的情形。黎某宝立即跑到莫某春身边用手帮她捂着脖子,然后马上喊她男朋友,抱起她到附近一间卫生站,后转到大医院。 事后,莫某春以黎某宝伤害其身体为由,要求他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亲属陪护及住宿费等共计3.7835万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对莫某春提供的损害赔偿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确认其所受损失为:医疗费2.25万元、误工费1350元,合计2.635万元。 法院认为,黎某宝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黎某宝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造成莫某春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具体数额应以法院核准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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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吴娟 通讯员李世寅 杨志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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