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卖盗版碟4天外来工获刑半年
|
|
2011-05-24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5-24 第 2093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
|
黄某汉在法庭上。
34岁的广西贺州外来工黄某汉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只在街头摆个小摊向路人兜售几百张盗版光碟,为何就犯了法,而且后果还挺严重?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黄某汉零售503张盗版光碟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定黄某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黄某汉也因此成为新的司法意见出台以来,我市因零售盗版光碟获刑的第一人。 卖了4天盗版光碟就被抓了 据公诉机关称,2010年12月20日至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东区紫马岭下街益众药店门口摆摊出售以CD、DVD光盘为载体的音乐、录像作品。 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汉在上述益众药店门口贩卖上述盗版光盘300张给刘某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光盘503张、赃款人民币900元。经鉴定,这些光盘均属违法音像制品。而黄某汉也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 零售500张以上盗版光碟或坐牢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乐、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但黄某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黄某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安机关所缴获的赃款人民币900元也予以没收。 据该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陆永伟介绍,以前,这一类贩卖盗版光碟数量比较小的情况都不入罪,有关部门也只是着重打击制造、批发盗版碟的行为,此次针对在外面摆摊的零售行为尚是第一案。此案也对其他盗版光碟零售商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发行盗版光碟数量达到500张(份),就构成犯罪。但由于“发行”的含义较为模糊,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打击的锋芒主要指向制造商和批量销售商,而对于零售商极少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发行”包括零售,且应当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而黄某汉侵犯著作权案的判决,是该院打击零售盗版光碟犯罪行为的开端。
【对话】 记者:你是啥时候来到中山的? 黄某汉:2009年,当时我一个人过来,来了以后就进厂打工,也做过保安,晚上不用上班。 记者:怎么会想到卖盗版碟呢? 黄某汉:我看见别人都卖,也没人管。而且有人主动送货过来,我就拿了600张,晚上卖2个小时,就可以养家糊口。 记者:中山还有其他家人吗? 黄某汉:家里没有人在中山,妻儿父母都在老家。儿子3岁。我只卖了300张(碟),一张只赚3毛钱。才卖了4天,晚上就被抓了。白天我是不卖的。 记者:你知不知道卖盗版光碟违法? 黄某汉:之前没有人跟我说卖盗版光碟违法,我也看到很多人都在卖。如果知道违法,我肯定不会卖。 记者:家里人知道吗?(黄某汉哽咽,流泪,说不出话。)
|
|
见习记者 江卓文 通讯员 周祖龙 冯靖琪 鲁淑珍 摄影报道 |
【打印】【关闭】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