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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该何去何从?


2011-11-08 来源:中山日报 2011-11-08 第 6140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核心提示
  今年以来,受银根紧缩、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的现象引人关注。在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的民间借贷案件大多由民一庭受理。据介绍,2011年,民一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0年全年共受理该类案件209件,截至2011年10月27日,共受理该类案件339件。
  从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窥见民间借贷的种种现象。从法院最终的裁判,我们或许能够得到相应的启发———民间借贷该何去何从?
A无法出庭的被告
  10月31日早上9点,梁天已经在市第一法院第18审判庭的原告席上等候了,可是一直到开庭结束,被告都未出现。事后梁天才知道,被告吴梅因为癌症在医院救治。一年前,当徐娟和吴梅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时,梁天在一旁见证。“朋友之间像这样的借款很正常。”但是,梁天和徐娟都没想到,不到一年,吴梅不仅不还利息,连本金都还不上。无奈之下,徐娟将吴梅告上法庭。和徐娟一样,将吴梅告上法庭的另有2人,其中一人借给她550万元。
  吴梅是一家钢材公司的老板。去年,她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开测量公司的朋友徐娟开口借钱。以往这样的借贷很常见,加上承诺高额利息,徐娟借给吴梅10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五计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尽管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吴梅2010年11月20日却以公司名义开出了一张100万元的期票,但因为账户没钱一直没有兑现。此后的几个月,吴梅每月支付3.5万元利息。但自2011年5月开始,这笔利息也不再兑现。
  这已是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三宗状告吴梅的民间借贷案件,吴梅均无法到庭。经法院调查,吴梅原以为借钱周转后公司能赚到钱,岂料经济环境欠佳,自己又得癌症在医院救治,尽管她和徐娟一直在协商,但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不少民间借贷案件最终都不得不缺席审理,因为被告无法出庭。有像吴梅这样因病无法出庭的,更多的情况是找不到被告。
  潘伟是沙溪一间制衣厂的老板,工厂主要生产牛仔系列产品,来样订货,来料加工。2008年间,他先后三次向高田借款,共计借款445000元。2010年12月,制衣厂因生产不景、经营不善倒闭,潘伟不知去向,连同妻子和女友都不见踪影。他的手机长期关机,家中电话无人接听,高田多次来到潘伟住处,但房门紧闭。
  潘伟被告上法庭,但没有出席审判,法院不得不作缺席审理。最终,潘伟被判承担偿还义务。但人都找不到了,债向谁要呢?
  “当前国内外经济大环境欠佳,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加。这集中表现在部分中小制衣企业。”该院民一庭梁丹妮法官告诉记者,这类企业大都从事外销业务,制衣企业提供货物后外商无法结账,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有限、资金实力未够雄厚,在资金无法运作的情况下,只能向自然人或其他企业借款,逾期未能清偿借款,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导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加。
  梁丹妮说,对于没有到庭应诉的被告,法院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照证据规则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手段执行。
  
B反复起诉的“专业放贷人”
  因为向人多次借钱,作为被告,吴梅和潘伟都有多宗案件在身。刘立也同样有多宗案件在身,不同的是,他是原告,被告各不相同。
  在民一庭审理的案件中,刘立充当原告的共有5件。其中案件最多的是一位名叫曾志,被刘立称为“多年好友”的人。
  2008年2月至2009年期间,因做印刷生意和购房所需,曾志多次向刘立借款50000元。不过,刘立提供的借据是2010年4月29日签下的。借据上,曾志承诺2个月归还借款。2010年4月29日,曾志还签下了一份《房屋出售协议书》和一份《收款收据》。庭上,刘立辩称,曾志承诺将湖景花园的房屋和车位作价30万元转让给自己,刘立支付购房款10万元。但收款后,曾志避而不见。刘立将曾志和他前妻一同告上法庭。两人均无法联系,也未到庭。法院对于刘立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判决曾志协助刘立将房屋和车房过户更名。一同被告的曾志前妻,因借钱时尚未离婚,因此被判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另外两名被刘立告上法庭的人,刘立都称是自己的“朋友”。
  一位叫郭敏。2005年,郭敏因装修商店一时资金不足,向刘立借款4万元,承诺每月支付利息600元。郭敏支付了3年多的利息,共27000元。2008年10月6日之后,她未再偿还利息,且对刘立避而不见。
  郭敏的借据是两份内容相同的格式化《借据》,每张2万元。刘立说,因为郭敏想分两次还款,因此分开写欠条。在借据上,双方借款期限6个月。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除了本金,郭敏还应当偿还6个月的利息,共计3600元。实际上,郭敏已支付27000元,扣除3600元,意味着他已经偿还本金23400元。最终,法院判郭敏偿还借款余额16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法律认定也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而是按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这样的判决结果离刘立的预期有些“距离”。他原本认为郭敏应当偿还自己本金4万元,另外再从2008年10月之后,每月支付600元的利息。
  另一位叫冯业,情况和郭敏相似,双方约定每月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法院判决也一样,被告需偿还本金,在约定的借期内按约定的利息偿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
  在刘立的案子中,有种种的疑点,譬如,曾志2009年借的钱,到2010年才签订借据,还同意把房子以10万元转让;郭敏的借据是两张格式借据,偿还的利息高达每月500元至600元。这些人是不是在放高利贷呢?
  该院民一庭庭长吴浩明告诉记者,在民一庭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有部分自然人反复涉诉(作原告),除了刘立还有几人。“他们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等是统一格式,约定明确规范,有专业放贷之嫌。”
  国家有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一些专业放贷的自然人或公司对法律规定熟悉,在利息约定方面,会采取约定不超过四倍利率、将利息并入本金写入借款合同,另外作出违约金、罚息等约定等方式作出转化,以此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达到谋利的目的。大部分被告由于无法联系,未作出抗辩,个别被告抗辩称借款是赌球、赌博所输。但放贷人已学会用合法形式掩饰高利贷的性质。
  据吴浩明介绍,在他们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辩称款项实际上是因赌博欠债,专业放贷的自然人向其提供借款,但考虑到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专业放贷的自然人找到 “中间人”(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地产,被告出具收据收到购房款(数额实际上为被告向专业放贷自然人向其提供的借款数),由于被告无钱偿还借款,原告即取得被告的房地产。
C不合常理的借据
  在所有的借贷纠纷中,借据都是法院看中的最关键证据。有些不合常理的借据让法官心生疑惑。比如说,你是否会将400万元借给他人,仅仅凭着一张借据?
  郑豪就是这样“大方”。他说,2008年7月25日,香港人任章向自己借款400万元,约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偿还,但至今仍未偿还该笔借款。他向法院起诉,要求任章返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但如此巨大的数额,郑豪的主要证据只有任章出具的“借据”一张,无其他证明。
  任章对郑豪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全部确认,但表示因目前经济困难,自己的厂房已被法院查封准备拍卖,无法确定何时
  能付款给郑豪。2009
  年8月6日,法院对任章所有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厚山村的厂房以14779200元的价格拍卖。
  既然被告都承认了这笔借款,事实是不是就确定了,无需开庭进行审理了呢?
  郑豪回忆说,100万元的借款是直接给现金的。他说自己有一次装了100多万元百元面钞,超过50公斤。但相同数量的现金一般重量在10公斤左右(据生活常识可推断)。
  400万是笔不小的数目,钱从哪里来?郑豪提交了银行卡交易记录,其中属于他自己的金额只有83.95万元。取款时间郑豪说不清楚,取款的次数很多,更为关键的是,没有证据证实取出来的钱借给被告了。另外70万元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和转账凭条是属于案外人方某,而他未到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如此巨大的数额,主要证据只有任章出具的“借据”一张,无其他证明;所有借款全部都是现金交易;交付借款陈述失实;款项来源不清……法院认为,凡此种种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现代商业社会的一般交易习惯及常人行为,驳回原告郑豪的全部诉讼请求。换句话说,这笔借款,法院不予认可。
  据梁丹妮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其中一个审理的原则是必须提防虚假诉讼,即原、被告之间伪造借据,达到其他不法后果。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审查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形成的过程、交易过程、转账记录等,而并非原被告双方之间只要存在借据,法院就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
D逐渐增加的涉外案件
  同样是香港人,庄雄则显得精明得多。
  2006年8月,经人介绍,他认识了郑莲,以经营燕盛田园村庄为由,向郑莲借款40万元;此后依次借了20万元、30万元、40万元,总计130万元,以两处房地产及车辆作抵押担保,并约定2008年10月底还清。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庄雄均以国外款项未到账为由拒绝还款。
  庄雄称,实际借款分别是38万元、17万元、28.5万元、和38万元,总计121.5万元,而且自己已经分24次通过两位第三人还利息款52.5万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庄雄所有位于中山市三乡镇的房产。
  郑莲到底借了多少钱给庄雄?庄雄已归还的利息金额算多少?标准是否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标准?
  诉讼中,郑莲承认四次借款时均按照5﹪的月利率预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法院认定庄雄应返还给郑莲123.5万元。由于双方约定月利率5﹪的标准已超出了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据统计,2010年,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受理涉外的民间借贷案68件,2011年到目前为止受理为71件,针对涉案的港澳人士,如果对方在大陆没有财产,原告即便赢了官司,也无法执行判决。
  没有违法者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可以借钱不还。据记者了解,2008年7月至2011年10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对102人采取了边控和限制出境的措施,督促他们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法官点评
点评人:吴浩明
多方合力 疏堵并举
指引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对借据的形成过程、交易方式、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方面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建议金融机构应适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拓宽企业合法融资途径。
  ●相关职能机构应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的日常监管和规范,提高从业人员、机构的资金、专业技术门槛,整顿超范围经营,对高利贷放贷行为予以打击和取缔。
  ●以案释法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公众树立风险意识,慎重实施民间借贷行为。
  总之,多方合力,疏堵并举,无疑是引导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和规范,通向光明坦途的必由之路。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记者 吴娟 通讯员 周祖龙 漫画/解元杰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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