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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皇帝”也被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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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6 来源:中山商报 2011-11-16 第 2269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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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因不满被公司“炒鱿”,担任公司总经理的黄某起诉索要“百万元”赔偿;而被告则怒斥原告经营不善、以权谋私导致公司巨额亏损,且利用职务之便“炮制”证据,要求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近日,在黄圃法庭曾志专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由被告支付原告6万元了结双方所有纠纷。至此,该天价赔偿案得以妥善解决。 下岗经理索赔偿 黄某在中山市南头镇某大型电子有限公司任总经理,月薪超万元,另有津贴、年终奖金等,收入相当可观。在外人看来,黄某地位稳定、收入丰厚,是不折不扣的“打工皇帝”。 然而,2010年9月,黄某以遭公司辞退为由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693元,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黄某不服,起诉到法院,提出了合计962568元的赔偿请求。 被告为港资公司,由于股东长期在香港,公司的日常管理均由原告负责。被告称,原告在职期间经营不善,导致公司发生亏损、负债累累,且原告存在私卖公司财产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公司股东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其开除,故不同意支付原告任何赔偿,并保留向原告追偿公司损失的权利。另外,被告表示,原告利用其担任总经理,控制公司公章的便利,为本案诉讼炮制了很多加盖公章的“证据”,要求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双方各持己见,矛盾异常激烈,案件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促调解 黄圃法庭承办法官曾志专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法进行调解。针对被告的股东定居香港,联系不便的情况,曾志专主动与被告的股东庄某取得联系,了解其真实想法。经过深入了解,曾志专发现,原告和被告的股东庄某关系一直较好,后因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经营状况不良,导致双方产生矛盾。 曾志专和被告分析,公司的经营不善主要是受大环境影响,不可全部归责于原告。另一方面,曾志专劝导原告,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不善肯定负有管理上的失责,应降低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原告被告双方达成谅解,并最终达成了6万元的赔偿合意。但被告此时提出没有办法一次性支付,原告则坚决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6万元,否则就不同意调解。眼看双方将再次不欢而散,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原告,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给予付款宽限期。同时向被告指出,分期付款可以,但必须给予一定的惩罚性条款,如不能按期付款,被告需多付2万元,确保被告按期支付调解款。2011年8月,双方终于来到法庭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分三期支付原告6万元了结双方所有纠纷,被告当庭支付了第一期款项现金2万元并向原告预开了支票两张,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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