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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年限不够购房者欲讨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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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9 来源:中山日报 2011-11-29 第 616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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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开发商未告知商品房房屋产权年限,今年9 月购买了某半岛花园五期一套房屋的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因缺乏证据支持,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诉称,2011年9月22日,他到被告处欲购买商品房一套,在其工作人员的推荐下,交付了10000元定金认购某半岛花园五期的一套房屋(73栋0601单元),并约定择日签订购房合同。此后却被告知该房产的产权到2068年止,即其购买该房屋的产权不够57年。杨某即要求退还定金,但被拒绝。杨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10000元。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答辩称,他们已将《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房屋的相关信息资料公示于售楼中心大堂的显眼位置处,其中《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已明确写明了该土地使用年限是2003年2月17日至2068年2月24日。此外,当时接待杨某的置业顾问吴某霞提交的《证人证言》亦证明,她已在杨某交付定金前告知其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商还指出,杨某是在已知悉该商品房及小区配套设施、周围环境,并在售楼部现场仔细了解该商品房的情况后才决定认购的。现其因自身原因中途毁约,不再购买,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杨某并不确认被告在支付定金前曾告知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但其在支付定金前与被告洽谈的过程中亦未曾告知过被告其对土地使用年限的要求。因此无论被告所售房屋实际土地使用年限长短如何,其均不存在违背原告意思表示的情形。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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