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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状告企业索要“性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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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7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6-07 第 635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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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丈夫受工伤致性功能障碍,痛苦不堪的妻子向用人单位索要“性福权”。今年3月,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山首例妻子状告用人单位并索要“性福权”的案件。 今年44岁的阿娟和46岁的阿明于1988年结婚。2008年9月,阿明在公司操作离心机,给管模挂钩时被管模撞伤,造成骨盆多处骨折、后尿道损伤。经鉴定和检查,阿明属于五级伤残,并从此丧失性功能。就工伤保险待遇一事,阿明在2010年4月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然而性功能丧失后,阿明和妻子阿娟没有了性生活,双方都较为痛苦。 今年3月,阿娟将阿明的公司告上法庭,她以作为一名女性却无法享有婚内性生活、性生活权利受到损害为由,要求阿明的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阿娟认为,自己作为阿明的妻子,侵权责任法保护其配偶权不受侵犯。然而,阿明受伤导致丧失了性生活权利,其所在的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公司方则称,阿明因为工伤造成伤残,双方已经经过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阿明也获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阿娟没有权利再次起诉;另外,阿娟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应该依法驳回。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靖华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所列举公民受保护的权益,其中有“婚姻自主权”,但并无“配偶权”的规定。“配偶权”是否受保护,其内容是否包括阿娟说的“性福权”,仍然存在争议;其次,阿明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即使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律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及对受伤劳动者生活保障的一种体现,这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由于阿明受伤导致性功能丧失并非侵权人侵权所致,用人单位并非侵权致害人,所以阿娟要求阿明的公司承担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再次,在2009年年底的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中,阿娟已知道阿明的性功能丧失,如果要提起诉讼,阿娟亦应该在2年内提出。阿娟至2012年才起诉请求赔偿,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请求也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通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后,阿娟6月初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撤回了案件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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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李世寅 石一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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