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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喜庆果园”被诉侵权浙江“喜爱果园”索赔20万


2014-12-18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2-18 第 7276 期 A11版   【收藏本文

  今年3月,浙江一家饮料企业在申请证据保全后,一纸诉状把中山一家饮料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中山企业生产的喜庆果园商标,侵犯了浙江企业喜爱果园饮品的商标权,浙江企业索赔20万元。两种饮料仅一字之差,标识是否构成相近?记者昨日从市第二法院了解到,该院以两种饮料商标有差别,不构成侵权为由,一审驳回了浙江企业的诉求。
  ■案件缘由:浙江一饮料企业诉中山企业侵权,索赔20万
  浙江喜爱公司是一家从事饮料研发的生产销售型企业。公司主要生产野生蓝莓汁、芦荟汁以及蓝莓汁等产品。2007年12月3日,浙江喜爱注册了“喜爱果园”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2类,包括果汁、饮料等。
  2014年3月10日,浙江喜爱公司发现一款名叫“喜庆果园”的饮料产品商标和喜爱果园饮品极其类似,于是在浙江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买了五箱饮料后申请了证据保全,随后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喜爱公司认为,中山喜庆公司为获取利益,大肆篡改浙江喜爱公司的商标,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影响了正牌商品的市场,而且由于侵权商品质量低劣,影响了浙江喜爱公司的声誉。浙江喜爱公司向中山喜庆公司索赔20万元,并要其承担2.4万余元的维权费用。
  ■法院判决:庭审拆封涉侵权产品比对,认定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种商品都是饮料,属于同类商品,喜庆果园饮料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判断喜庆果园的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法院庭审过该案程中,浙江喜爱公司将在浙江购买的饮品用于质证,并现场予以拆封比对确认。
  法院认为,喜庆果园饮料使用的“喜庆果园”四个汉字经过了艺术效果处理,而浙江的“喜爱果园”四个汉字仅进行了加粗处理,没有进行艺术效果处理,两者在视觉效果上存在不同。法院进一步从两者的含义分析,果园是通用名词,两者的区别在于“喜庆”与“喜爱”,喜庆是欢庆的意思,属于形容词,而喜爱是喜欢的意思,属于动词。
  由于浙江喜爱果园商品上实际标注的商标与他们本来申请注册的商标又有区别,法院只能将注册商标与喜庆果园商标进行比对,发现喜庆果园产品使用的标识,与浙江喜爱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不同,不会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及误导。法院一审驳回了浙江喜爱公司的诉求。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后勿擅改否则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市第二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郭宁解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种商品的商标是否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先判断两种商品是否属于同类或类似商品,其次判断两者使用的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两家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都是饮料,两者属于同类产品,这符合商标侵权的第一个构成因素,但构成商标侵权还要需对两者的商标进行比对。该案存在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浙江企业在其商品上实际标注的商标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区别,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权利人必须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因此,法院只能将注册商标与喜庆果园商标进行比对,两者经比对后不构成近似,被告亦不构成侵权。
  郭宁提醒商家,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权利人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注册商标,不可擅自改变,否则不仅其权利得不到保障,还有可能导致已注册的商标由于长期被闲置而被撤销;对没有注册商标的商家,则不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包括作为商标使用以及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的字号等,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钟春连 漫画/解元杰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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