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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易引发斗气型诉讼


2014-12-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2-22 第 728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法官到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

  二楼住户在阳台加建了水池、储物柜,导致骑缝开裂、楼板渗水至楼下商铺。
  在公共阳台装上铁制栏杆,外墙安装燃气箱,半数面积被“私有化”。
  居民打桩建房,导致其他5 户邻居外墙震裂……
  市第一法院数据显示,该院2012年度受理相邻纠纷类案件 17件,2013年度共受理13件,其中判决7件,调撤6件。2014年前11月受理13件,其中判决6件,调撤7件。随着公众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市民处理鸡毛蒜皮引起的矛盾时,调解不成时得通过打官司解决。然而,不少相邻纠纷都因鉴定、致损原因、评估损失等环节耗时费力。法官提醒,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相互理解,加强沟通才是避免纠纷最好的办法。
  ■楼上楼下:楼上阳台加建水池,楼下商铺漏水
  今年1月,家住西区彩虹大道某小区的业主麦女士被一楼商铺业主李女士等5人告上法庭,理由是麦女士在阳台加建了水池、储物柜,导致骑缝开裂、楼板渗水至楼下商铺。楼上的漏水还导致了李女士等人商铺的电路、通讯电线设施多次出现故障。
  双方通过向城管部门、物管公司、社区等申请调解,都没能解决问题。商铺业主李女士等人最终选择了走法律途径维权。李女士等人起诉要求麦女士拆除未经许可加建的储物柜、花池、鱼缸等,并且承诺以后不再加建;同时对造成漏水部位进行彻底修复,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近日,市第一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和解,麦女士同意拆除在阳台加建的储物柜并恢复原状,以后不再加建。李女士等人维修商铺漏水事宜时,麦女士同意提供通行方便。
  记者了解到,市第一法院去年至今共受理相邻纠纷类案件26件,其中判决13件,调撤13件。也就是说,有一半的案件还得通过法院的判决才得以结案。
  ■公共部分:公共阳台“私有化”,邻居被判拆除违建
  丁先生夫妇和邓先生同住沙溪镇翠景南路某小区,他们所住的房屋相邻,两房之间有一公共的平台相连。2012年,邓先生将其厨房的窗户改建为落地门、加装防盗门,在该改建后的落地门处安装雨棚,再将空调主机放置在了雨棚上方。随后,邓先生又将与隔壁房相连接的平台安装铁制栏杆,将公共平台围住,并在自己的外墙外安装了燃气箱。
  丁先生夫妇认为,邓先生将公有平台“私有化”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建筑物的美观,也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双方曾进行协商,但邓先生在拆除过一次之后继续进行加建,丁先生夫妇一怒之下起诉到市第一法院,要求邓先生拆除位于公共平台的违建设施,并不得自行再建。
  法院现场勘查发现,邓先生确实存在加建行为。经过法院传唤,邓先生并没有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邓先生拆除违法加建的雨棚、室外空调机及机架、燃气箱。
  承办法官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相邻的平台应被认定为共有部分,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邓先生无权在业主共有的外墙外擅自进行加建,因此法院依法作出这一判决。
  ■左邻右里:邻里施工未沟通,一起纠纷打了四年官司
  因为邻居打桩建房导致自己家中地坪和墙身出现裂痕,家住东区富湾北路的陈先生夫妇与邻居萧女士的官司打了4年,直到今年初才结束。
  陈先生夫妇的房子已竣工多年,萧女士名下的房屋于2007年9月进行建房桩基施工。萧女士在施工前进行了合法报建,但没有对东南西北四邻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签订四邻协议。结果,萧女士的房屋桩基施工导致了陈先生夫妇的房屋地坪与主体墙产生分离裂缝,墙身、地面等多处出现严重裂痕。
  2009年,陈先生夫妇起诉至市第一法院,要求萧女士赔偿6万余元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委托鉴定机构对陈先生房屋受损原因和修复方案作出鉴定,并对修复造价进行评估,确定修复费用。
  由于涉及多项鉴定耗时长且案情复杂,法院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历经四年时间。今年初,法院酌定萧女士承担陈先生夫妇房屋损失的70%赔偿责任,向两人赔偿13501.61元。
  综观该案件,记者算了一笔账。在法院审理期间,房屋受损原因鉴定费用是2万元,修复方案鉴定费用是4100元,修复造价评估费用是4000元,案件受理费是1368元。经法院判决如何承担后,双方当事人还得为这些费用埋单。陈先生夫妇需要承担的费用总额是5073元,萧女士需要承担的费用总额是24395元。陈先生夫妇赢了官司,获赔1.3万余元,但要为评估费用支出5000余元,而且在诉讼维权的路上耗费了4年时间。萧女士输了官司要赔偿1.3万余元,还不得不支付2.4万余元鉴定费。
法官说法
邻里相处和为贵加强沟通免纠纷
  市第一法院沙溪法庭副庭长饶琨指出,市第一法院每年均受理一定数量的相邻纠纷案件。中心城区房屋结构老旧,房屋住户更迭,重新装修导致墙体、防水设施损坏。因此,该类相邻案件查明事实难,损失认定难,审理期限长,调解难度大。
  由于纠纷闹到了法院,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有的当事人为争一口气,难从解决纠纷的角度理智判断,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又不愿进行调解,甚至出现不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斗气型诉讼。
  "相邻纠纷案件均涉及现场勘查、鉴定评估等法律程序,耗时一般较长,鉴定评估的费用也比较高,原、被告双方都有可能陷入劳民伤财、得不偿失的局面,这并不会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佳方式。"饶法官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相处应以坚持互利互助的原则,自身不要占据共有部分或公共通道进行加建、堆积杂物或阻碍他人采光采风;若要进行房屋施工或装修,要首先协商好邻居关系,注意做好安全检查,对施工或装修方案进行预先充分的论证,确保不对他人房屋造成损害。
  此外,如果发现有损害相邻关系的问题存在,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适当时候可在城管执法部门、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协调处理,切勿擅自拆除他人的财物,若自身存在违法加建的行为,应积极解决,否则,对簿公堂,将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梁丹妮饶琨龚竹梅 图/市第一法院提供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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