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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泄私愤点燃工厂制品致90万元设备付之一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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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1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6-11 第 745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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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愤点燃工厂内泡沫制品引发大火,近90万元设备被烧毁;吸毒后产生幻觉,男子出租屋多处纵火;因琐事对他人心生不忿,点燃树叶纸巾扔进窗内纵火……6月10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该院近日审结的多宗放火罪的判决。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3年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回放:多名被告人因放火受刑罚 2014年10月13日中午12时许,周某明知其务工的南区城南五路5号龙环工业区某泡胶厂生产的泡沫制品是易燃品,明令禁止明火、禁止吸烟,抽烟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包装部车间内的货物,将厂内的全自动成型机等机械设备一批(价值892597.20元)烧毁后逃离现场。次日,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近日,市第一法院结合案情,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年。 和周某犯同样罪名而被判刑的还有被告人阿廷。法院审理查明,阿廷有吸毒史,案发前暂住在火炬开发区大岭村亲戚的出租屋里。2014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阿廷暂吸毒后产生幻觉,便在出租屋一楼、二楼多处纵火后逃离,造成房屋墙体和部分财物被焚毁。阿廷当天下午4时许自首,并于近日被法院判刑3年2个月。 被告人廖某浩则因琐事放火泄愤最终入狱。2014年11月10日晚上9时许,廖某浩因琐事对罗某心生不忿,后窜至罗某位于石岐区碧湖新村某房窗外,点燃树叶、纸巾后扔进房内,致房内的简易衣柜着火燃烧。廖某浩见着火后推倒该简易衣柜、砸窗户玻璃以提醒房内人员,后逃离现场。房内人员应声发现着火后泼水控制火势并将火扑灭。廖某浩因此被判刑3年。 ■法官说法:放火罪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记者了解到,法院通报的这三宗放火罪的有关判罚均已生效。市第一法院法官陈炳红介绍,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陈炳红介绍说,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陈炳红提醒,千万不能因为私愤去点火,妨害公共安全。出于一时报复的心理去放火,由于太多无法预料的因素,可能造成的伤害是无法预估的,千万不要以身试法,玩火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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