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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开公司傍名牌被起诉


2014-07-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7-21 第 7126 期 A4版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同在小榄镇,却出现了两家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这是巧合还是另有原因?去年5月,中山市帝光汽配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帝光公司)一纸诉状,把中山市某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李某告上法庭,理由是李某注册的“帝光”字样的商标侵犯了帝光公司在先的名称权。不过,帝光公司使用的是字样为“DLAA”的商标。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级法院已就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某展公司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同一镇区出现两家雷同企业
  中山市帝光汽配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4日,注册地为小榄镇,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汽车灯具、汽车配件(不含发动机)、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电子电器(不含电镀)。帝光公司先后获得市、省两级荣誉称号。2010年12月,帝光公司被核定在汽车灯、汽车照明设备、汽车防眩装置 (灯具)商品上的“DLAA”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就在帝光公司“DLAA”商标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一年后,小榄镇一名男子委托某商标事务公司,申请注册了第9671288号“帝光”商标。使用这一商标的企业,是成立于2008年的中山市某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由刘某与李某投资,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五金制品(不含电镀)。“帝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车辆行李架、汽车两侧脚踏板、后视镜、车辆遮阳装置、车辆防盗设备、车辆内装饰品等。
  根据中山市公安消防局颁发的培训证书显示,李某曾在帝光公司工作。去年5月29日,帝光公司把李某告上法庭,以对方的“帝光”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并索赔5万元。
  ■庭审焦点: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市第二法院审理该案认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帝光公司的“帝光”字号及其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李某申请注册“帝光”商标,不仅与帝光公司的“帝光”字号完全一致,“帝光”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与帝光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亦相似,而且两家企业都在小榄镇,李某具有明显攀附帝光公司知名企业字号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一审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向帝光公司赔偿2万元。
  李某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分属不同的法律属系和管理机构,且作用不同,没有可比性。帝光公司在相关产品上使用的是“DLAA”商标而不是“帝光”商标,所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即使该公司的“DLAA”商标著名,也并不一定代表帝光企业就当然为知名企业。
  “‘帝光’是普通词汇,全国有‘帝光’字号的企业,有1996年成立的深圳帝光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成立的上海帝光贸易有限公司等。因此‘帝光’并不是帝光公司所独创,也不是该公司特有的字号。”李某认为,他参与投资的某展公司成立于2008年,如果他离职的原因是为了损害帝光公司的利益,那他理应在成立某展公司后立即申请注册 “帝光”商标,不必等待3年后才申请。
  此外,“帝光”商标仅处于商标的申请、公告、授权等行政阶段,并没有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原审法院判赔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终审判决:“帝光”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注册他人在先字号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该案现有的证据显示,帝光公司早在2004年已登记成立,且李某至少在2004至2008年间是帝光公司的员工。从主观上看,李某是明知帝光公司在先使用“帝光”字号,他后来注册了与“帝光”字号完全一致的“帝光”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与帝光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似,两家公司在同一镇区,因此李某具有明显攀附帝光公司知名企业字号的意图。客观上看,李某若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帝光”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而登记在先的帝光公司的知名度远超过李某参与投资的某展公司,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终审认定,李某注册的“帝光”商标构成侵权,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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