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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改装载货酿三车事故保险公司终审被判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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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7-31 第 7136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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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拆除后排座位用于装货,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两年前,蒋先生驾驶小客车载着500多公斤货物,在广珠西线发生侧翻意外,还导致后方两车避让不及追尾。去年11月,对两起事故分别负全责和主要责任的蒋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8万元。这起数额不大的纠纷在7月25日落下帷幕,保险公司终审被判无需赔偿。 ●案情回顾:小客车载货侧翻酿三车事故 2011年,蒋先生为自己的东南小客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中注明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载客汽车,核定载客7人。2012年4月2日,蒋先生驾驶涉案该车在广珠西线高速公路上发生侧翻,车辆从最左侧车道翻到了中间行车道上。 8分钟后,宋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看见蒋先生侧翻的车辆后采取紧急避险,不慎撞到了中央分隔带水泥防护墙。再过了5分钟,李女士驾驶的客车因躲闪不及直接撞到了蒋先生的客车底部。一连串的事故造成李女士及车上两名乘客受伤,同时三辆汽车均不同程度受损。 对于宋先生撞防护墙的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是蒋先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且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蒋先生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李女士的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蒋先生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女士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行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庭审焦点:涉案车辆非法载货,保险该赔吗? 去年5月29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蒋先生要对李女士追尾事故中的伤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去年11月,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等共计28978元。 蒋先生的理据很简单: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然而保险公司却认为,事故发生时,蒋先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原本用于客运的被保险车辆用于载货,而且该载货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已认定这些事实。 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五)项约定,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不过,一审法院在今年初判令保险公司需赔偿,保险公司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保险拒赔理据充分,无需赔偿 保险公司上诉称,对于保险条款内容,保险公司已向蒋先生出示,并对责任免除内容字体加大加粗,并作出了相关提醒。事故发生时,蒋先生的车辆违规载货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客运车辆的设计是载人而非载货,载货必定会增加风险程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保险合同约定出现这种情况是拒赔的,这在规避交通事故上对驾驶员起到了积极的约束作用。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相关法律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蒋先生把除主、副驾驶座椅以外的其他座椅拆除用于载货,而且货物重达520KG,蒋先生违规载货的事实已经被交警部门认定。因此,依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法院终审改判保险公司无需赔偿,该判决在7月25日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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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一慧 刘运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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