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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抢走网友手机抢劫还是抢夺?


2014-09-19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19 第 7186 期 A9版   【收藏本文
  三名男子通过微信约多名女网友到西区一间酒吧喝酒,事后以开车送网友为由在偏僻路段抢走财物。今年5月,市第一法院认定两名落网的被告人犯抢夺罪,两人分别被判刑2年4个月。检察机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认为其中一起案件应认定为抢劫。抢夺罪和抢劫罪有何不同,市中级法院将如何判决?
◆微信约网友喝酒,事后抢走财物
  被告人张某金28岁,李某令22岁,两人都是贵州省石阡县人。去年3月12日、4月4日晚上,张某金通过微信先后认识了阿莹、阿珍等人,后与李某令伙同阿杰(身份不详,在逃)将阿莹、阿珍等人约至西区某酒吧喝酒。几个小时后,张某金等人以送女网友回家为由,先后在北外环、中山港大桥底路段抢走被害人的手机和名牌手袋等物品。
  市第一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认定被告人犯的是抢夺罪。但第三起案件,市第一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抢劫,而是抢夺。该起案件发生在去年3月19日晚,张某金又通过微信约出3名女子到酒吧喝酒。次日凌晨,张某金等人以外出吃夜宵为由,驾车载着三名女网友来到中山港大桥底附近路段,抢走三名被害人的iPhone5手机、三星及魅族手机各一部。得手后,张某金、李某令及阿杰驾车携赃逃离现场。
◆被告人犯抢夺罪还是抢劫罪?
  市第一法院结合证人证言等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第三宗犯罪为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第三宗犯罪认定为抢夺罪不当,应为抢劫罪。因为三名被害人的陈述反映,三名男子或有抓住女网友的手而夺得手机,或有勒令交出手机的语言威胁,或有强令下车的行为。三名男子虽然没有直接殴打被害人,但案发在凌晨时分、偏僻地点,且是三名年轻男子对三名女性,足以对形成精神上的威胁,使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不符合抢夺罪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犯罪形式,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今年9月10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为,第三起案件中,只有被害人阿诗陈述她被张某金拉下车后抢走手机。阿诗称,张某金拉她下车和抢手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她一开始还以为张某金是要她下车,没意识到是要抢手机。而另两名被抢的女子同样表示三名男子是一下子抢走她们手机的。
  同时,三名被告人都称抢手机的过程中没有恐吓、威胁她们,也没有对她们使用暴力。市中级法院据此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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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是区分抢劫抢夺罪关键
  抢劫和抢夺都是涉及财产的犯罪,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抢劫罪是使用暴力,或者是使用了胁迫的方式来达到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夺罪是趁人不注意时实施抢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罪视情节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抢劫罪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抢夺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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