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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讨债不成叫来丈夫丈夫处理纠纷突然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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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6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1-06 第 7234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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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蔡文强 妻子上门讨债不成还与欠债人发生肢体冲突,丈夫前往处理纠纷时不幸脑出血身亡。去年9月,坦洲镇十四村发生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死者家属在去年10月把欠债人告上法庭,索赔33万余元。欠债人是否该对死者承担法律责任?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求。 ■处理债务纠纷,男子脑出血不幸身亡 申志军与窦小芸夫妇俩是江苏泰州市人,与蔡远海是老乡关系,窦小芸与蔡远海都从事废油回收工作,双方有业务上的往来。 按照窦小芸的说法,蔡远海在去年拖欠了申志军2.4万元,约定去年6月30日前还清。但在还款期限过后,蔡远海并没有还清欠款。之后窦小芸及其丈夫多次催收,蔡远海仍以各种理由推脱。至去年9月5日,蔡远海仍拖欠申志军欠款4500元,拖欠窦小芸的姐姐500元。 去年9月5日,窦小芸姐妹俩从珠海来到中山坦洲镇十四村找到蔡远海索要货款。双方就还款日期协商不成,先是发生口角,而后蔡远海离开住处准备驾车上班时,被窦小芸拦住,双方就此发生肢体上的冲突。 “窦小芸报警说蔡远海把她打伤了。治安员过来后让窦小芸到医院,窦小芸不愿意去,打了两三次电话叫申志军过来。申志军过来后就拿他自己带来的扳手,把蔡远海车的挡风玻璃打破了。他又去拿蔡远海车上的大扳手,被窦小芸抱住了。随后,申志军就去小店买了一杯水,喝了几口后就倒地不起。”目击者肖某说。 蔡远海因之前殴打了窦小芸 (未达轻伤),坦洲金斗派出所对他做出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200元的处罚。蔡远海出来后才知道,申志军被送院后诊断为脑干出血和高血压,在医院抢救了5天,已经于2013年9月10日去世。 ■欠债人是否有错?法院一审认定他无需担责 2013年9月14日,蔡远海给了1.5万元给窦小芸,用于申志军的丧葬费和交通费用。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窦小芸于2013年10月22日诉至市第一法院,索赔33万余元。 市第一法院认为,蔡远海将窦小芸打伤,虽然伤情没有达到轻伤,但应承担相应的110元医疗费。对于蔡远海是否该对申志军的死亡担责,法院认为,申志军到场后,双方一直在民警的控制下处理纠纷,虽然窦小芸称蔡远海与申志军发生过激烈争吵,但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而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蔡远海对申志军有使用过激语言或肢体冲突等侵权行为,因此,蔡远海的行为与申志军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一审驳回了窦小芸的诉求。随后,她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认定无因果关系,该案维持原判 蔡远海在二审时辩称,在窦小芸上门讨要欠款时,他已答应当月十日内归还,窦小芸不罢休进而阻拦他开车上班,双方才发生了推撞。“申志军有高血压病病史十多年,而且没有服药。作为其妻子的窦小芸,明知丈夫有如此严重的高血压病,在纠纷发生后仍不接受到派出所调解处理,坚持要求申志军到现场,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市中院认为,我国侵权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损害侵权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结果的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本案中,窦小芸与蔡远海发生肢体冲突,民警到达现场并提出处理意见,但窦小芸却没有听从民警的处理意见,致电申志军,让申志军到达现场。期间,蔡远海一直站在民警旁边。而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其他现有证据,都不能证实蔡远海对申志军有使用过激语言或肢体冲突等侵权行为。近日,法院终审驳回了窦小芸的诉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结果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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