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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期间被迫签分手协议女子事后反悔起诉要求撤销


2014-11-13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1-13 第 7241 期 A13版   【收藏本文
  年仅21岁的小佳和33岁的阿俊同居,阿佳怀上孩子后双方却分了手。由于同居期间财产混同,小佳挺着肚子把前男友告上法庭,一审获判拿回9万元借款。2013年1月31日,正在坐月子的阿佳却和正在上诉的阿俊签了庭外和解协议,约定阿俊支付9万元给阿佳,双方今后各不相欠。这笔9万元更像是分手费。3个多月后,阿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和解协议,继续向阿俊追讨9万元借款。阿佳的"出尔反尔"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女子签和解协议,事后反悔起诉
  2010年底,年仅18岁的福建女孩阿佳认识了大他12岁的河源人阿俊,双方坠入爱河后开始同居。双方相处两年多,因感情不合而分手,那时阿佳已经怀孕。由于同居时财产混同,阿佳在分手后的2012年9月向市第二法院起诉,要求阿俊偿还9万元借款。
  2011年11月8日,市第二法院一审判令阿俊偿还9万元,阿俊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阿佳于2013年1月7日诞下一名女婴。由于没有生活来源,她向朋友借钱才得以剖宫产下孩子。不久,阿佳和阿俊签订了庭外和解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同居关系,阿佳放弃追讨借款,阿俊放弃上诉。阿俊撤销上诉后,阿佳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应赔偿阿俊5万元。
  协议签订当天,阿佳还签订了一份声明书,内容为她收到了阿俊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9万元,今后不再向阿俊索要抚养费等费用。事后,阿俊撤销上诉并向阿佳转账了9万元,市中院审查后准予阿俊撤回上诉。
  2013年4月24日,阿佳却又一次来到市第二法院,她请求撤销双方的和解协议,并撤销她声明书中有关不再索要抚养费等内容。
  ■阿佳为何事后反悔?坐月子期间发生了什么?
  庭外和解协议能不能反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该民事行为可以撤销。那么,阿佳为何在坐月子期间签订和解协议,事后又反悔?
  阿佳在法庭上说,双方之间的纠纷源于阿俊在她怀孕期间拒不归还借款9万元导致的,阿俊在协议书中对借款的约定没有支付任何代价,却要求阿佳放弃返还借款的主张,而支付的9万元是孩子的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签订协议书的时间在我刚生完孩子后,而且没有人照顾,将近春节时间,债权人追讨欠款,我在非常紧迫的情况下在协议书上签了名。”阿佳说。
  阿俊则认为,两人签订协议书的事都有律师在场,而且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他们的庭外和解协议后,也认为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可见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法院昨日作出终审判决,庭外协议书被判无效
  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从协议书和声明书来看,阿佳在怀孕待产期间向阿俊索要9万元借款,该案不仅包括9万元借贷问题,还涉及两人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
  阿佳在协议书中通过放弃索要9万元借款,换来阿俊撤回上诉,在一审判决阿俊需偿还借款9万元的情形下,双方的这项约定显然没有形成对等条件,事实上给阿佳在经济利益上造成了9万元借款无法收回的重大损失,对她构成了明显的不公平。
  此外,双方签订协议书是在2013年1月31日,那时阿佳生下孩子还未满月,还处在坐月子期间。作为一个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母亲,怀孕期间还需要借款治疗,孩子出生后如何养育,阿佳所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而阿俊有自己经营的工厂,他在阿佳为了抚养孩子急需用钱时以支付抚养费作为签订协议的条件,使得阿佳没有办法予以拒绝。由此可见,阿佳所签署的协议书并非出于真正的意愿。
  法院一审判令这份和解协议无效。阿俊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11月12日生效。(文中涉案人为化名)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一慧梁以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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